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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擅改病历须担责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2-12-26 18:51
导读: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明文规定:“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因此院方擅改病历须承担责任。

  读者:3个月前,我父亲因身体不适来到一家医院急诊,医生先后开了肾上腺素、乳酸钠、阿托品等药物。不料,我父亲当晚却不幸离开了人世。悲痛中,我觉得医院治疗时存在问题,遂找到医院,发现医院提供的《门急诊就医记录册》有1页被撕毁,5处被添加内容,7处被涂改,根本无法还原真实情况,由此也导致无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请问我能否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解答:医院应当向你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鉴于本案中,医院有撕毁、添加、涂改病历的事实,也就决定了不管医院在你父亲就医过程中,是否存在诊治不到位、是否用药、是否采取对应措施、是否尽到其所能尽的义务等等,都应当按有过错论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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