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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三男生因治疗强直性脊柱炎死亡

2013-11-08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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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浙江杭州大三男生因被诊断为强直性脊柱炎,在医院分三次注射“修美乐”针剂后,因肺部重度感染,抢救无效死亡。家属要求院方与药剂生产商赔偿219万余元。

  在杭求学的安徽籍男生胡某,因髋关节疼痛,连续注射了3针医生给他推荐的、每支价值7900元的进口“修美乐”。几天后,免疫力几乎丧失,并出现咳嗽和呼吸困难的症状,送医院抢救的第二天便宣告死亡。

  日前,死者父母与使用“修美乐”治疗的省人民医院和该药剂的生产商英国雅某公司对簿公堂,死者父母向两被告索赔219万余元,其中包括50万元的精神损失费和对英国雅某公司100万元的惩罚性赔偿。

  死者家属认为医院滥用药物,而且明知“修美乐”有致命风险,但医院在注射之前没有事先告知,事后没有跟进监测,导致悲剧发生。

  3月6日,在杭州西湖区法院公开审理的这起医疗纠纷官司,也引发对大三男生胡某之死的一系列追问。

  3针“修美乐”后

  大三男生死于重度肺炎

  旁听席上一位身着黑衣的中年女子,一直抱着胡某的遗像,她是胡某的母亲。相框里的胡某是如此的年轻,1989年8月出生。

  “如果没出事,孩子今年上半年应该大学毕业了。”胡母流着眼泪说,她和丈夫四五年前就在余杭打工,胡某则与奶奶在安徽巢湖的老家生活。胡某学习很用功,高考时报考了浙江工业大学。

  胡母说,儿子平时身体一向很好,但在2010年9月前后开始出现右髋关节疼痛,甚至行走都有些困难。于是,在当年9月9日入住省人民医院风湿免疫科接受治疗,医生诊断为强直性脊柱炎。出院两个月后,因病情复发,2010年11月12日至11月16日,胡某继续在该院住院治疗。

  2010年11月14日,胡某凭借其主治医生开具的处方,购买了“修美乐”针剂(商品名:修美乐,药品名称:阿达木单抗注射液)3支,每支单价7900元,并于11月14日、11月28日、12月12日在省人民医院注射。

  2010年12月18日早晨,胡某因肺部不适,被就近送至灵隐路的117医院,因肺部重度感染,抢救无效,于第二天晚上10点10分死亡。

  死亡诊断原因分析为:重症肺炎、呼吸衰竭和多器官功能衰竭。

  医疗损害鉴定结果认为,医院只承担轻微责任

  2011年3月23日,家属向西湖区法院起诉之后,法院委托省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鉴定结论认为,省人民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虽然对风险进行了告知,但告知不充分,对不良反应的监测也不够及时。不过,结论同时认为,使用“修美乐”有适应症,符合当前治疗原则。患者死亡主要是药物不良反应所致,而此不良反应在临床上不可避免。

  据此,专家们认为省人民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应当承担轻微责任。

  对于《医疗损害鉴定书》,死者家属和律师提出质疑并要求参与鉴定的专家亲自到庭接受质询。

  首先,“修美乐”中文说明书中标明的适应症是类风湿关节炎,并不包括强直性脊柱炎。其次注射“修美乐”风险如此之大,医生在使用“修美乐”时是否应当遵循药品说明书的规定?而省人民医院的代理律师表示,诊疗原则指的是《中华风湿病学杂志》2010年8月第14卷第8期刊登的论文,但原告方律师指出,该论文完成时,“修美乐”尚未在国内上市,谈不上对使用修美乐有什么经验,论文称可以用于治疗强直性脊柱炎也就没有依据。

  “国家药监局的注册核准,如果适应症不包括强直性脊柱炎,医生能给患者使用吗?”死者家属一方质疑道。

  死者家属认为医院应承担七成责任

  根据胡母的说法,儿子胡某在注射“修美乐”之前,检查结果显示身体其他各项指标正常。在灵隐117医院抢救时,抢救医生也说,正常情况肺炎发病三个月,患者死亡的情况比较罕见。

  而死者家属一方提供的证据显示,就在肺炎发作的前一天(2010年12月17日),胡某还给主治医生打电话,告知他体检后白细胞计数的指标仅为1.94(正常值为3.5至10.0),但医生没有告知要采取任何措施。

  到了2010年12月18日,胡某送灵隐117医院抢救时,家属给主治医生打了3个电话,但对方一直没接电话。第二天胡某就因病情过重死亡。

  死者家属认为,药品说明书中明确提到使用“修美乐”过程中应当严密监测患者的感染症状;使用修美乐后如果出现发烧、咳嗽、疲劳、流感症状或外伤等感染症状,必须立刻通知医生。而主治医生都没有告知。

  “胡某的死亡是由于其肺部感染,与省人民医院没有任何因果关系。”省人民医院一方在答辩中认为,该院对胡某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在使用生物制剂前,曾详细地交代了药物可能的副作用与不良反应,包括易感染,并签署了药物使用的知情同意书。

  此外,医院一方还认为,使用“修美乐”后,患者反应良好,无发热、无胸闷气急、无皮疹。诊疗医生也向患者详细交代了出院应注意的事项,特别要求患者注意休息、避免感染、避免感冒、定期门诊随访等。

  “向雅某要求惩罚性赔偿是为了不让类似的悲剧在中国重演。”死者一方的代理律师认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当在修美乐的药品说明书和外包装上进行标示,但是“修美乐”在中国的药品说明书和外包装上均未标示上述安全信息,存在严重的安全警示缺陷。

  死者一方认为在本案中,省人民医院应当承担七成责任,雅某应当承担三成责任。雅某因销售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接受造成死者损失的3至5倍的赔偿,也就是100万元的惩罚性赔偿。

  英国雅某公司的代理律师则认为,“修美乐”注射剂进口程序符合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其中文说明书对药品的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也做了充分、详尽的提示和说明,只是死者家属对于说明书理解不同。另外作为处方药,修美乐应该在医生的专业指导下进行使用,由此造成的后果也不应由雅某公司承担。

  由于省人民医院和雅某公司不同意调解,法院将择期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

  雅某公司代理律师在庭审期间坦承,他们曾通过医院接触死者家属,希望私下调解了结此事,但遭到死者家属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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