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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后偏瘫 非医疗事故

2012-12-26 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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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湖北的仇某在惠州某医院做完脑部手术后,左侧完全瘫痪,丈夫张某认为该医院存在过错,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院方赔偿35余元。

   诊断:手术后生活无法自理

  来自湖北的仇某与丈夫张某是一对年过六旬的老夫妻,他们从1994年起开始在惠州卖水果、开摩托车维生,收入不多,抚养一对儿女。

  2007年9月22日,仇某因视物重影模糊及头痛前往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就诊,被诊断为“鞍区占位:垂体瘤”。10月9日进行开颅肿瘤切除术。术后第6天,仇女士出现左侧肢体乏力、说话含糊等症状,诊断为血栓性脑梗塞,半个月后因无力支付医疗费自动出院。2008年4月28日,因颅脑手术后出现并发症又入院治疗,由于经济困难,住院一天后出院。

  现在,仇左侧完全偏瘫,长期卧床且要专人护理。张要照顾妻子,仅靠打工的女儿每月接济几百元。儿子则在母亲病后离家出走,至今无音讯。

  起诉:医院侵犯知情选择权

  张某认为,其妻手术后出现的情况,惠州中心医院负有责任,由此开始了与该院长达3年的官司。

  根据以往的庭审,脑垂体腺瘤的手术有两种,开颅手术切除术对脑组织造成长时间的压迫,导致脑组织缺血、缺氧,影响病人术后恢复;而经锁孔和经鼻孔、蝶窦微创肿瘤切除术,病人术后恢复快,只需住院十几天,花费一两万即可,但对医疗机构的软硬件设施要求较高。

  张某说,惠州中心医院没有进行告知义务,让他选择前一种手术,导致妻子终身残疾。张说,妻子手术时,血压和血糖都处于不正常状态,术后也远远超过正常范围,该院却没有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措施处理。

  医院:不属于医疗事故

  对此,惠州中心医院称,仇入院后,家属反复要求尽早手术治疗,术前该院已将患者病情、手术目的、方式及患者有高血压、糖尿病等基础病,可能导致多种并发症等向其解释清楚,家属签字要求手术并愿意承担一切风险。术后第6天患者病情出现变化,经该院神经内科进一步治疗,病情逐渐好转。

  医院称,患者术后恢复过程中出现的并发症与其长期患有高血压、糖尿病有关,与手术无关。

  广东省医学会于2009年3月5日已经对该起医疗争议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不属医疗事故。

  法院:判医院赔35万多元

  由于张某不相信广东医学鉴定,后来法院从北京请一家医疗鉴定机构,结论为仇某脑梗塞的发生主要原因是自身存在的病理基础,医院实施的手术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该风险,此种手术应属被允许的风险范畴;但是医院在手术后对仇的病情观察过程中存在不足,此种不足理论上存在加重病情的可能。

  由此,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惠州市中心医院一次性赔付医疗损害赔偿金350753 .42元。对此,张某认为判赔少了,现在已经上诉到惠州中级法院,要求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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