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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出台医疗损害鉴定指导意见

2012-12-26 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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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医疗损害鉴定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出台,首次明确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的概念。

  参与医疗鉴定的专家必须公开其身份,为鉴定结果负法律责任,并出庭作证,如果 “乱说话”,将负法律责任。记者昨日获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医疗损害鉴定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提出“医疗损害鉴定”概念,并将大大缩短医疗事故鉴定时间。

  亮点一:首次提出“医疗损害”概念

  按照目前的法律法规,如果患者同院方发生医疗纠纷,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也可以委托医学会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医疗技术事故鉴定,双方鉴定方式和程序各有不同,法律采信度也略有差别。

  “本次《意见》出台后,则首次明确提出”医疗损害“的概念,打通了两种方式相互独立的瓶颈。”东莞市卫生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如果是由法院来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可以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机构来进行。

  亮点二:等待时间大为缩短

  东莞去年超过90%的医疗纠纷,都通过“私了”解决,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进行医疗技术事故鉴定耗时太久,患者不得不选择“私了”方式跟医院协商。

  本报记者调查后发现,按照现行法规,事故的鉴定要在到东莞市医学会交齐各类材料并正式受理的45个工作日内进行,由于缺乏有效材料等原因,不少患者往往要在纠纷3~6个月之后才能拿到医疗鉴定证明,有的甚至要耗时两年以上,耗时太长,让不少患者苦不堪言。

  而本次《意见》提出,以后医疗损害鉴定,无论是在医学会还是在司法鉴定机构,在受理内30日即可执行,将大大缩短患者等待时间。

  亮点三:鉴定专家将“公开身份”

  以往的医疗事故鉴定,采取“匿名制”,利用电脑系统,在专家库内对医学专家进行随机抽选,虽然表面公平,但这个专家是谁,来自哪个单位,医疗机构可能会认识,但患者却不知道,因此经常引发争议,甚至质疑专家被“顶包”。

  “而本次出台的《意见》提出,专家出具鉴定书时,应该签署姓名和职称,并附上鉴定人员职称证书和职业证书复印件。”市卫生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在鉴定实践中,往往出现不少鉴定人员对需要鉴定的医疗内容不熟悉,现在也可以请其他临床专家协助咨询和解答,这些专家同样须公开身份。

  亮点四:专家“乱说话”将负法律责任

  目前的医疗事故鉴定中,采取的是“合议制”,如果专家对鉴定结果有分歧,则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规则,最终选定一种结果写入鉴定结果,如果患者对结果有异议,不知道去找谁,经常遭遇“投诉无门”的尴尬。

  “还有一种情况是,如果法院对鉴定结果有不清楚的地方,会向医学会求证,但医学会通常觉得自己的责任只是组织鉴定,并没有责任去解答这些分歧,而且法律法规也没有明确规定,医学会和专家需要来解答质疑甚至质询。”东莞市一名长期从事医疗纠纷官司的律师告诉记者,因为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实际上为鉴定机构逃避责任开了“后门”。

  “从本次出台的《意见》看,对参与鉴定专家的要求更为严格。”市卫生局医政科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本次《意见》明确规定:鉴定人员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法院批准,可以书面回答当事人质询,“这样一来,专家下结论的时候会谨慎得多,也不敢乱说话,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但记者调查得知,由于以后对鉴定专家要求更严格,不少专家表示有顾虑,东莞市人民医院一名主任医师告诉记者,每年都会被抽到1~2次进行鉴定,但以后可能会不去,“参与鉴定的病例,一般都是存在巨大争议,现在要公示身份,还要接受质询,不单会影响到主业,更可能会遭遇到很多业务外因素干扰,对本职工作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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