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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补助乡村医生

2012-12-26 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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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济南市(含)以上财政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按照每服务1000人口补助1名乡村医生、年人均补助6000元的标准,按50%的比例给予补助。

  山东省济南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发布的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出,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为保证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各县(市)区要采取专项补助的方式给予定额补偿,补助水平与当地村干部的补助水平相衔接。

  意见规定,市(含)以上财政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按照每服务1000人口补助1名乡村医生、年人均补助6000元的标准,按50%的比例给予补助。各县(市)区对乡村医生的补助标准由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统筹村卫生室各项收入的基础上予以合理确定,年人均补助不低于3000元。

  意见还明确提出,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补助,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合理进行。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为6元/人次,其中患者个人负担1元,新农合基金负担5元。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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