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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儿在郑州市儿童医院错治死亡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3-11-01 10:57
导读: 输血属于特殊治疗,客观上存在一定风险,输血之前大夫必须把输血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告诉患者家属,并让家属在输血单上签字,否则就是强行输血,院方应当承担由此造成一切责任。

  “我叫闫某某,男,现年48岁,河南省舞钢市人。今天,我怀着悲愤的心情向您讲述我的幼子闫某峰在郑州市儿童医院住院期间,因大夫强行输血致患儿死亡,院方迟迟不履行赔偿义务的事实经过……”某网题为“医护失责舞钢市一患儿在郑州市儿童医院错治身亡”的留言,引起广大网友关注。

  5月20日上午,记者在郑州市儿童医院住院部病房内见到了死亡患儿闫某峰的父亲闫某某。据闫某某介绍,他和妻子王某云是4月29日带着五个月大的儿子闫某峰住进郑州市儿童医院的,原因是儿子患有先天性肠粘连疾病,进食不好,且经常伴有肚胀症状。当天,患儿闫某峰被安排在郑州市儿童医院普外科抢救室三床,并于5月1日做了手术。手术进行得很顺利,术后恢复良好,一周后,孩子的精神状态明显好转,不仅能发出笑声,还能微量进食。

  闫某某说:“5月11日晚,该院的主治大夫耿大夫提出给孩子输血,我和妻子怕血液传染不太同意,就没有在输血单上签字。耿大夫说血是从正规血库里拿的,输血对孩子只有好处没有坏处,不由分说就把血给我儿子输上了。输了不到5分钟,病床上方的心电监测仪便发出危险信号,曲线图忽高忽低,我和妻子赶忙去叫当时的值班大夫谢某,建议停止输血。谢大夫看后轻描淡写地说,心电监测仪出了故障,不能以它为准,‘扎针扎的了,与输血无关’,说完转身就走了。”

  “大约又过了十几分钟,我见孩子鼻脸乌青,逐渐呈昏迷状态,急忙找来耿大夫,请求停止输血,但耿大夫简单给孩子处理了一下便离开了。又过了半个多小时,孩子一直昏迷不醒,还一口接一口地倒气儿,病情越来越严重,我只好再次跑去叫值班的谢某大夫。谢大夫看后说没事,我又去叫耿大夫,耿大夫过来后看到孩子的情况说‘都成这样啦,还不赶紧送急救室?’随后派人将孩子送进了重症监护室。”

  “其实,我孩子那时候已经不行了,抢救有什么用?”

  对于闫某某的以上描述,郑州市儿童医院负责处理这起医患纠纷的医务科长陈林波发表了不同看法:“我们在患儿闫某峰的整个治疗过程中并不存在任何过失,一切都是严格按照医院的操作规程进行的,输血是预先征求过家属意见的,抢救也是及时的,出现患儿死亡的不良后果我们也是不愿意看到的。”陈科长还补充说,医院死人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并且医院越大死人越多。他举例说:“县乡一级的医院一年也死不了一个人,市级医院一年要死十几个人,像我们这样规模的大医院一年最少要死亡一百多人!”

  郑州市儿童医院的耿大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患儿闫某峰体质很差,五个月大体重仅有3.5公斤。闫某峰的母亲王某云已经四十好几的人了,属于大龄产妇,生下的孩子肯定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在治疗过程当中死亡也不是不存在这种可能性。

  “对闫某峰的治疗我们主观是努力的,客观上也是规范的,出现这样的结局我们只能从心里表示遗憾和同情。”

  对于耿大夫的“患儿体质说”,闫某某表示了强烈的愤慨:“我儿子除了肠道狭窄以外并没有检查出其他方面的疾病,院方把我儿子的死全部归咎于自身的体质问题,不要说职业道德啦,连做人起码的良心都没有!”

  “儿子要是死在了手术台上我连屁都不放,可事实是我儿子是因输血而死,并且是在恢复良好的一个多星期以后。说我儿子体质不好,要是我们好鼻子好眼儿的能来你们医院吗?”

  关于谢某大夫患者床头“心电监测仪不准”的说法,记者向郑州市儿童医院的党政办赵主任做了求证。赵主任称他暂不确定此事,需要对该医疗器械进行鉴定才能告知结果。那么,作为“河南省规模最大,设备先进,技术力量雄厚的综合性儿童医院”,该院的这台心电监测仪是否存在监测失准问题?类似的问题仪器该院还有几台?哪个厂家生产的?什么时间什么背景情况下购入的?哪位医院领导经手招的标?对于记者的一系列提问,赵主任均未给出确切的答复。

  另外,医患双方争执的焦点主要集中在输血上。那么,在当时的情况下,患儿闫某峰是不是一定要进行输血治疗呢?上级主管部门对于输血又有哪些明文规定呢?

  关于输血,卫生部颁发的“临床输血实施细则”有这么几项明确规定:

  1、输血只能作为不可替代的治疗手段;有输血适应证的受血者才能输血。

  2、输血治疗前,临床医师须向受血者或其家属说明输血目的及可能会产生输血不良反应及相关性疾病,征得受血者或其家属同意并签署输血治疗同意书,输血治疗同意书与病历一并存档。

  3、在输血过程中,临床医护人员必须严密观察受血者的病情变化,如有异常反应,需暂缓输血,严重者要立即停止输血,迅速查明原因并作相应处理。所有输血不良反应及处理经过均在病历中作详细记录,严重输血不良反应要及时向输血科(血库)及医务科报告;如疑似输血不良后果,需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应通知提供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人员到现场。

  4、输血治疗后,临床医师要对输血的疗效作出评价。

  一位有着多年临床经验的外科主治大夫告诉记者,输血属于特殊治疗,客观上存在一定风险,输血之前大夫必须把输血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告诉患者家属,并让家属在输血单上签字,否则就是强行输血,院方应当承担由此造成一切责任。

  闫某峰的突然死亡给中年得子的闫某某、王某云夫妇及其家庭带来了灾难性的打击。王某云因痛失爱子诱发高血压住在郑州市的一家小诊所接受治疗;闫某某既要照顾妻子,又要不停地和医院、卫生局乃至省厅交涉为儿子讨说法。

  “儿子死了,我也断子绝孙了,医院要是再不给我个说法我也不打算活下去啦!”心力交瘁的闫某某哽咽着对记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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