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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转院遭阻 耽误治疗去世

2012-12-26 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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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小陈父亲在中山六医院去世。小陈一家随即与院方交涉,但院方不承认自己有过错,后小陈一家到天河区人民法院起诉中山六院,索赔68万余元。

  据当事人小陈诉称,2008年2月15日晚,其父因胸口不适经120急救车送到了广州中山六院。经查,陈先生患心肌梗塞。经过两天一夜的保守治疗,17日陈先生的病情得到了缓解,生命体征平稳。

  考虑到中山六院不具备做心脏搭桥手术的条件,为了让父亲得到更好的治疗,小陈和家人联系到了具有一流心血管治疗水平的广东省人民医院,并于17 日向值班医生提出转院。“但值班医生说除非他们治不了的病人,才往上级医院转,又说当天是星期天办不了转院手续。”小陈说,就这样父亲没能转院。当天23 时多,陈先生胸痛再次加剧,并于次日7时25分去世。

  小陈一家随即与院方交涉,但院方不承认自己有过错,后小陈一家到天河区人民法院起诉中山六院,索赔68万余元。

  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先后委托广州市医学会和广东省医学会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广州市医学会认为,医方对陈先生未及时采取积极的检查或治疗措施,亦未转往上级医院进行救治,违反急性心肌梗塞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存在医疗过失行为,患者的死亡与其医疗过失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但鉴于患者原发疾病危重,对其死因构成也起重要作用,故医方在本医疗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广州市医学会鉴定认为,本医案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广东省医学会也支持了这一鉴定结论。

  天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中山六院医疗过失是主要原因,遂一审判决中山六院承担60%的责任,赔偿原告28万余元。判决后,中山六院提出上诉。广州市中院二审后认为,医院应承担40%的责任,改判中山六院赔偿原告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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