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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采血后 患者死亡

2013-11-01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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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家属认为:爱龄奇医院在对张平行阑尾和小肠切除术过程中存在失误,造成张平肠瘘的严重后果。在采血中继续失误,继而又对出血倾向考虑不足,对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存在侥幸心理,没有果断采取其他有效的止血措施,最终导致张平失血性休克死亡,应对张平的死亡承担全部责

  5月12日,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站前街站前委12组居民邹院长向记者反映:2009年12月24日至2010年3月17日,他妻子张某在四平市爱龄奇医院住院(中间曾到长春短暂治疗)期间,由于医院的重大过错,导致张某死亡。自2010年4月12日至2011年4月25日,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四平市医学会、吉林中正司法鉴定所、吉林正达司法鉴定所先后出具四份鉴定书,其中三份证明四平爱龄奇医院存在过错。但医院拒不接受他提出的赔偿请求。为此,他将医院告上法庭,今年2月20日、5月11日,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此案。

  家属认定医院有重大过错

  邹院长在起诉书中说,2009年12月24日,张某因腹痛入住四平市爱龄奇医院,医生在未明确确诊的情况下,便对张某实施了“剖腹探查术”。其间不仅切除了张某的阑尾,还切除了她70厘米小肠,造成张某肠瘘的严重后果。2009年12月28日和2010年1月12日,张某因病危先后两次被转往吉大一院治疗,张某的主治医生随同前往。吉大一院的医生们诊察后认为,患者刚刚做完手术,身体极度虚弱,若再开刀,肯定下不来手术台,只能保守治疗。 2010年2月9日,张某又回到爱龄奇医院接受保守治疗。3月7日11时30分,医生对张某进行血常规检查,然而采血时出现失误,本该在张某左侧股沟静脉走行处采血,但医生操作时却误穿动脉,致张某左侧股沟动脉大量流血不止。此时,院方除采取压迫止血法外,没有采取其他有效止血措施。12时,采血区现 3×3厘米范围血肿。12时20分,血肿区域扩大至20×18厘米。此时,尽管医生们轮换采取压迫法止血,但无济于事。12时30分,张某血压90/60 毫米汞柱,脉搏88次/分,血肿范围继续扩大。医院的对应措施是:输血、输液、静点升压药、加快静脉补液速度、局部压迫止血治疗,同时予以抗休克治疗。当日21时56分,张某死亡。

  邹院长及其亲属们认为,爱龄奇医院在对张某行阑尾和小肠切除术过程中存在失误,造成张某肠瘘的严重后果。在采血中继续失误,继而又对出血倾向考虑不足,对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存在侥幸心理,没有果断采取其他有效的止血措施,最终导致张某失血性休克死亡,应对张某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

  四份鉴定书 三份认定医院有过错

  记者了解到,张某死亡后,邹院长首先通过四平市铁西区卫生局,向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申请对张某尸体进行检验。2010年4月12日,尸检鉴定结果出来了:“死者张某系因静脉采血后出血不止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同年6月25日,邹院长又拿到一份《关于死者张某尸体检验的补充说明》,其中一句话是:“……在左股动脉上发现一针孔,左股静脉上无针孔。”

  2010年6月29日,四平市医学会做出“四平医鉴字【2010】013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为“……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本病例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应负次要责任。”

  2010年8月25日,吉林中正司法鉴定所做出“吉中司鉴所【2010】法临鉴字第G156号”鉴定意见书,结论为:“……四平爱龄奇医院在对张某的医疗服务中存在治疗不及时的医疗过失行为系张某右下腹肠瘘形成的直接原因。……对张某采血时存在误穿左侧股动脉以及局部出现血肿后,医方对张某出血倾向考虑不足,止血措施不全面的医疗过失行为,与张某的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2011年3月31日,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办公室委托吉林正达司法鉴定所,对被鉴定人张某肠瘘的形成与死亡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4月25日,吉林正达司法鉴定所做出“吉正司鉴所【2011】法病鉴字第80403号” 鉴定意见书,结论是:“被鉴定人张某肠瘘的形成与其失血性休克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

  家属索赔50万元 两次开庭调解不成

  拿着四份鉴定书,邹院长将四平爱龄奇医院告上法庭。2011年2月20日、5月11日,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审理。审理结束后,法官问当事双方是否同意调解,双方均表示同意调解。邹院长提出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等总计50余万元的赔偿数额,院方当场拒绝调解。

  院方认为:医学是自然科学 应允许失败

  5月13日,记者来到四平爱龄奇医院了解情况。院长宋院长、副院长王某某向记者详细介绍了有关张某医疗事故争议的情况。

  宋院长说,这件事有一年多了。一开始,我们本着同情、照顾家属的原则,答应赔偿6万元,即使再多拿三万两万的也认了。但张某家属要求太高,我们只能选择走正常的法律途径。宋院长说,让我不能理解的是,就在今年5月11日法院第二次开庭后,邹院长及其亲属们多人突然闯进我的办公室,不由分说就开始打骂,甚至把一个前来找人的无辜者孙某也打了,110民警都制止不了,我们双方都报了警(记者采访了辖区派出所,所长王伟民说他们正在调查)。宋院长说,我们主张采取正常的法律途径解决此事,法院怎么判我们都接受,这么闹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主管医务的副院长王某某对记者说,在治疗张某的过程中,采血时我们的确有失误,但张某当时的病情已相当严重,身体多器官功能衰竭,即使不进行那次采血,她的生命也维持不了多久了,我们的失误,只是加速了她死亡的进程,说采血失误是导致她死亡的直接原因不确切。王某某说,在法庭上,张某家属张口提出50多万元的赔偿额,且不能少于45万,我们同意法庭调解,但这样的条件我们无法接受。王某某还说,除心理和精神部分外,医学绝大部分属于自然科学,自然科学是允许失败的,科学发展的步伐永远赶不上疾病出现的速度。作为医生,无论患者及其家属送不送红包,哪怕患者是他的仇人,他的主观愿望都想把自己的病人治好,要是治一个死一个,谁还敢让你治病?我们出现了失误,同意适当赔偿,但前提是基本合理,不能太离谱,至于四平市医学会鉴定我们负次要责任,那是因为分析了张某生前的严重病情,我们认为这样的结论是公正的。

  目前,医患双方都在等待法院的第三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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