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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留金属告赢医院

2012-12-26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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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北京的张女士在海淀区某医院做了脑部手术,谁知医生将钳头断下的金属物遗留在她颅内。经法院审理,张女士获得今30万的赔偿。

  1998年3月2日,年过半百的张女士因身体不适而前往海淀区一家三级甲等医院治疗。医院经诊断后,确诊张女士的病症为垂体瘤,并为她进行了垂体瘤切除手术。在手术中,医生所使用的“显微咬骨钳”头部断裂,两立方毫米的金属异物残留在张女士的颅内。手后,张女士出现左眼无光感、尿崩、电解质紊乱及鼻出血的症状。

  张女士说,医院误将手术钳的前端金属遗留在她脑中后,却没有将任何手术误操作的消息告诉她。此后,张女士四处求医,并因此欠下债务。直到2007年,张女士在另一家医院进行CT检查,才知道脑内有着一粒金属。

  张女士说,她现在左眼完全失明,脸部的肌肉萎缩,而且记忆力衰退,经常发生剧烈的头痛,完全失去了自理能力。张女士认为,医院隐瞒病情,使她从一个健康人变成残疾人,也给她的家人带来了巨大伤害,因此向医院索赔100万元。

  鉴定认为医院过失

  此案经过3次鉴定,最终得出医院存在过失结论。

  海淀区医学会和北京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均为医院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市医学会在鉴定中提出,医院在医疗信息告知义务上存在一定欠缺。

  张女士不服,向法院申请了司法鉴定。此次,法院委托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司法鉴定结论认定,医院存在医疗过失。鉴定结果显示,医院对张女士的诊疗过程存在一定的医疗过失,应对金属残留承担75%的责任,应对张女士左眼失明承担10%的责任,并同时认定张女士的伤残等级为8级。

  医院被判赔近30万

  法官认为,虽然医院对司法鉴定的程序和结论提出异议,但却没有提交任何可以推翻结论的有效证据,因而法院没有支持其说法。

  法官说,根据第3次鉴定结论,医院的医疗行为已构成对张女士健康权的侵犯,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并判决医院赔偿张女士经济损失26万余元,精神损失3万元。法院同时告知张女士,她可在今后发生后续治疗费用时,再次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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