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41岁的饶某,是江西新干县城某小学的一名校医,获得医生资格证书已有20年。2008年7月起,饶某在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家私开诊所,其妻在没有医疗护理资格的情况下,在诊所内为病人打针。
2011年3月1日晚7时许,年仅10岁的小学四年级学生胡某在家人的陪同下,到饶某家看病要求打维生素针。饶某给胡某打了一支维生素B1。次日11许,胡某再次来到饶某诊所打维生素针。此时饶某正在学校上班,其妻给胡某打了一支维生素B。因胡某感到不适,其妻又给胡某打了半支地塞米松针,随后打电话给饶某,并拨打急救电话120。饶某赶来后问明情况,进行诊治。随后,20救护车赶到,将胡某送往新干县中医院抢救。经CT检查,发现胡某脑部有出血,抢救无效于3月2日13时55分死亡。
检方开展“追诉”追究刑责
胡某的亲属向公安机关报案后,饶某通过公安机关转交了10万元现金补偿了胡某的家属。
经查,饶某诊所在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情况下擅自为病人诊疗、输液,新干县卫生局曾对饶辉的诊所下发了2次《行政处罚决定书》,且两次向新干县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但饶某仍未停业。
新干县检察院认为这起医疗事件符合最高检追诉标准,对饶某以涉嫌非法行医罪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