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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奈地忍受(图)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3-10-24 10:48
导读: 6月10日,当清晨的第一缕阳光透过窗户照在时家明的脸上时,他并没有感到些许温暖。女儿已经出院半个多月了,但讨说法的希望却似乎在一点一点地熄灭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医疗差错及医疗过失等均在免责条款之内

  6月10日,当清晨的第一缕阳光透过窗户照在时某明的脸上时,他并没有感到些许温暖。女儿已经出院半个多月了,但“讨说法”的希望却似乎在一点一点地熄灭……

  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医疗差错及医疗过失等均在“免责”条款之内。也就是说,没有造成非死即残等明显人身损害的,大多难咎其责。更让他失望的是,即便是通过诉讼途径,拿到手的赔偿金也很少。

  在医疗差错维权阻力重重的背后,是一个日益增长的误诊“黑洞”。相关统计显示,我国目前临床误诊率在30%左右,而某些疑难病例达到40%以上。中华医院管理学会误诊误治研究会的调查报告显示,个别单病种的误诊率甚至高达90%。

  有律师提醒时某瑞的家人,可以闹一下,这可能是目前“民间”解决医疗纠纷“性价比”较高的一种方式。

  面对现状,时某明深感无奈。

  受保护的病历

  一个8岁孩子的急性阑尾炎,一个发展成熟的常规小手术病症,在做了血检、大小便检查、B超、胸透、CT等多项检查后,为何仍然被误诊误治了三天?

  医院以“症状不典型、阑尾炎诊断难度较大”,作为其免责理由合理吗?照此推理,是不是“不典型”患者由于误诊误治致死致残,都得“自己为自己埋单”——谁叫你不典型,不让医生一眼就确诊你的病?!

  在误诊事件后,有无数的疑问需要时某明去寻找答案。

  时某明迈出维权第一步就没想到,为了复印一份病历,竟然等了整整一周。

  5月26日,端午节的前一天,在“千呼万唤”下,时某瑞病历终于被送进了该院病档室。然而,在复印病历后,时某明却发现,这不是一份完整的病历。

  面对询问,一位工作人员将一份病历扔了过来,“都在这里了,你自己看。”

  在一份主治医生李某林书写的病历里,他看到了这样一句话:“排除阑尾炎……”

  然而,就在他将这句自认为“很重要的话”拿给身边的妻子看时,却遭到了一位工作人员阻挡。“这不是你该看的,这是主观病历,是受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他表示,对于“遗漏”的客观病历,“可以给你补齐”。

  “医闹”

  维权的唯一途径?

  6月7日,时某明召集家人开了一次家庭会议。“议题”只有一个:为女儿讨说法的事,还要不要继续?

  前一天,时某明通过朋友咨询了一位专打医疗官司的知名律师。看了病历后,该律师提醒他:“打官司,得不偿失。即便胜诉,撑破天最多能赔一万元,但你所付出的远不止这个数,光一个医疗鉴定就要几千元”。

  “医院误诊是肯定的,但要告医院,难度很大,弄不好劳命伤财。原因很简单,其一,误诊只要不是因为医生严重失职,一般难以追究。况且大医院的诊断多是集体会诊做出的。他们会提出许多理由,来证明病人的症状、体征与肠炎相似,并可由此延伸出继发性阑尾脓肿的可能。其二,误诊造成的后果并不严重,没有死也没有残,按照现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很难被鉴定为医疗事故。”该律师说。

  律师还告诉时某明,目前新疆大多数大中型医院都有自己的法律顾问,患者的书面投诉材料大多很快就会摆上法律顾问的案头。“书面材料让医院对付你更能‘有的放矢’,因此,作为患者千万别随便写下书面材料。也别指望通过‘正常途径’能讨到合理、公正的说法。”

  “以你的情况,最好的办法就是找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的漏洞,与其交涉,必要时耍耍无赖也无妨。有时间,就天天去找,只要能让医院做出合理的赔偿就行。”该律师给时某明支了一招。

  在咨询多位律师后,时某明得出了一个几乎众口一词的解决办法——“医闹”。这也是目前民间解决医疗纠纷“性价比”较高的一种方式。

  采访中,记者发现,在目前新疆各大医院,“医闹”并不鲜见。某医院一名副院长向记者坦言,“发生医疗事故后,他们希望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只要有法律依据,医院愿意赔钱甚至多赔点钱,但是患者往往选择‘医闹’。”

  对此,有律师一针见血地指出:“我们都知道,‘医闹’是一种不正当的权益维护行为,但如果不进行‘医闹’,患者的利益往往会被‘合法’地最小化。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患者选择‘医闹’,这也是无奈之举。”

  “难道,除了闹,就没有别的办法了吗?”一时间,时某明陷入了迷茫。

  失重的法规

  “目前的法规大多都倾向于保护医疗机构,不利于患方。”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某某直言不讳地说,从2002年起实行了7年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不能满足实际需求。

  按照1987年6月卫生部出台的《办法》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医疗差错及医疗过失等均在“免责”条款之内。医疗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医务人员的责任和技术上的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残废、组织器官的损伤、功能的障碍等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

  打个比方说,如果医生在手术过程中将一块纱布遗留在患者体内,只要这块纱布没有造成患者的伤残或者某个器官的功能障碍,也不属于医疗事故。

  也就是说,没有造成非死即残等“明显人身损害”的,大多难咎其责。

  2002年,国务院出台新的《办法》将医疗事故定义的范围有所扩大。有律师指出,虽然这一规定将医疗事故的范围扩大到了所有的“患者人身损害”。但一般“不死不残”很难被鉴定为医疗事故。对医务人员的医疗责任更是无从谈起。多方面的因素,使患者医疗维权仍然举步维艰。

  我国《刑法》第335条设立了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page]

  2009年5月,被称为“乌鲁木齐医疗事故第一案”的国秀芳案中,当时接诊的医院院长倪某以涉嫌医疗事故罪被立案侦查。据悉,这是乌鲁木齐第一例因涉嫌医疗事故罪,医生被立案侦查的案件。

  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某某说,虽然近年来医疗事故层出不穷,但自1997年医疗事故罪实施至今,新疆还没有一个医生因医疗事故罪获刑,成了名副其实的“空壳法律”。国秀芳案对于先前仅停留在民事赔偿层面的医患纠纷而言,从法治层面上又迈进了一步。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法医李某玉说,近年来,新疆的医疗事故与医疗纠纷问题比较突出,如腹中留刀、输错药液等,让患者苦不堪言。而造成医疗事故不断增多的重要原因是一些医务人员玩忽职守,极其不负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司法诉讼的衔接不规范,致使一些本该刑事追究的案件难以进入诉讼程序,只能按照民事纠纷处理。值得一提的是,医疗事故罪属于典型的过失犯罪,其主体是有医生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但医疗事故罪的量刑要明显轻于普通的过失犯罪。

  患者付不起的鉴定费

  在患者医疗维权的过程中,“付出与得到”不成正比,成了患者维权时难以逾越的一道坎。

  由自治区计委、财政厅、卫生厅发布的自2002年起执行至今的《关于调整我区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中,医疗事故鉴定自治区级由原来的300元调整到3500元;地、州、市级由300元调整到2000元。如需进行尸检,按规定另收尸检费”。该文件直接将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分别上调了11.66倍和6.66倍,将原来二次医疗事故鉴定所需费用从600元直接上调到了5500元,二次医疗事故鉴定所需费用实质上涨了9.16倍。

  而2002年,新疆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1660元,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1863元(数据摘自2002年新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做完二次鉴定全过程的医疗事故鉴定所需费用的5500元,是当年一个职工近半年的工资,是当年一个农民接近三年的全部纯收入,这样的医疗事故鉴定费收费标准不仅在当年,就是在文件出台7年后的今天仍然大大超过了普通市民的收入和承受能力。

  而与“望尘莫及”的鉴定费用相比,即便医疗事故责任得到确定,按照《条例》规定,得到的赔偿也“极其有限”。

  “一条人命只值几万元?”这是不少患者经过多年维权后发出的疑问。

  李某瑞虽被乌鲁木齐医学会鉴定为四级医疗事故,但经过一年的诉讼后,根据《条例》,法院判决:建工医院(现新疆医科大学第六附属医院)赔偿李玲华三姐弟医疗费及精神抚慰金共计9553.2元。虽然胜诉,但这个数字却只有李某瑞住院费用1.4万元的三分之二。还不包括一年来诉讼、鉴定等费用……

  “不但获赔少,而且要经历难以承受的漫长诉讼期。得到的远远不及付出的。如果选择医闹,拿到的赔偿勉强让人满意,还省去了漫长的诉讼过程,这也是为什么患者无奈‘医闹’的主要原因。”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某某坦言。

  亟待完善的医疗法规

  采访中,不少律师表示,造成目前民间“无奈医闹”的另一个原因是,以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医疗鉴定的结果大多不利于患方。

  多年来,医疗鉴定的公正性一直被患方所诟病。有医疗事故鉴定权的各地医学会的组成人员大多是各大医院的专家,鉴定时难免出现偏袒心理,使相当一部分原本属于医疗事故甚至是一级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被鉴定为医疗差错或医疗意外(两种情况均可免责),从而使得患者及其家属在随后的索赔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2003年10月,乌鲁木齐市第19中学学生邹某,在经历了一次手术后,再也没有站起来。但医院认为手术中没有任何过错,不承担责任。乌鲁木齐医学会的第一次鉴定结果是:医院在治疗中没有违规,违纪,是正常的手术并发症。7个多月后,自治区医学会所作的第二次鉴定结果却是:医院方面只存在侵犯患者知情权的轻微过错,负次要责任,这起事件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

  而2005年10月,法院委托的自治区检察院技术处做出了一级伤残的鉴定结果,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

  同一事件,为何会有三份不同的鉴定结果?而为了这个结果,邹某一家整整等了两年。

  对于患方的医疗维权来说,由于医患双方信息严重不对称,证明医院在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时会不可避免遇到“麻烦”。拿复制和封存病历来说,医院会以种种借口阻止或者拒绝患方提出的要求,还会篡改、损毁或者隐藏病历,导致患方在诉讼举证上存在明显被动。

  面对尴尬的维权现状,不少患者和律师都将希望寄托于即将于今年8月出台的《侵权法》。“法律不仅要让正义实现,而且要让正义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李某某说,现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9月施行以来,在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权益等方面发挥了有效作用,但目前这部条例已不能满足实际需求,暴露出不少问题。

  不少律师认为,修改《条例》,或者由出台《医疗事故处理法》已经迫在眉睫。“‘医闹’是一种不正当的权益维护行为,但要毕其功于一役很难,因为‘医闹’背后有更深层的原因——医疗纠纷解决机制运行不够通畅,时间长、效率低、成本高,患者不信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民事法》司法二元化;《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内容陈旧;医疗保障体系不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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