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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节育环 女士猝死手术台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2-12-26 12:24
导读: 广西的陈女士在宁波某医院做取环手术时死亡,而一次医学鉴定和一次司法鉴定,结果却大相径庭。

  胡先生与妻子陈女士都是广西人,八年前来宁波打工,有两个儿子,大的7岁,小的3岁。

  2009年12月的一天,陈女士下班后感觉下体不舒服,到宁波某医院检查。医院发现她的节育环嵌入了子宫内,需要手术取环。

  没过几天,陈女士住进了医院,医院对她进行了一系列检查,结论是身体状况良好,可以手术。

  没想到,2009年12月31日成了陈女士生命中的最后一天。

  当时医院的解释是:陈女士在进行“宫腔镜检查摘取节育环”的手术中,心搏突然停止,经全力抢救无效死亡。

  宁波医学会鉴定:

  急性心肌梗塞猝死,医院无过失

  妻子猝死手术台,胡先生对此无法接受。“我老婆平时身体很好,一个小手术,一个大活人就这样死在了手术台上,肯定是医疗事故。”

  去年1月,胡先生向镇海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陈女士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5万元。

  法院调查过程中,胡先生与医院方面都提出尸检,以查明死亡原因。法院委托浙江某医学院进行尸检,结论为急性心肌梗死猝死。

  这个结论出来后,对于这起事故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医院又申请鉴定,法院委托宁波医学会进行鉴定。

  宁波医学会鉴定认为,医院在整个医疗处理过程中没有违反医疗原则,陈女士的死是因为急性心肌梗塞,是不可预测的,属于医疗意外,不属于医疗事故。

  但胡先生表示,陈女士从没得过心肌梗塞,因此对鉴定结果不能接受。

  司法鉴定:

  排除急性心肌梗死可能,医院有过失

  于是,镇海法院又委托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

  这一次,鉴定人员发现,陈女士并没有急性心肌梗塞致死的医学表现,因此排除了急性心肌梗塞死的可能。

  鉴定人员认为,在手术中,医院可能因宫腔镜手术中存在气栓,导致了陈女士的窒息死亡;或在麻醉中,由于过失出现了意外等情况。

  不过,在医院方面提供的病历记载中,没有写到司法鉴定中提到的可能致死原因。最终,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给出的鉴定意见是: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明显欠缺或不规范,这些跟陈女士的死亡有直接关系。

  最终,镇海法院判决,医院一次性赔偿胡先生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0万元。对此,胡先生和医院方面都表示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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