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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避免的医疗风险该不该只由医生承担?

2015-05-12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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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1日,一条微信引爆了朋友圈,然后扩散到整个网络。有人爆料称,5月8日,汨罗市人民医院麻醉科医生在手术室内捡到一份手写的遗书,遗书中称,如果手术出了意外事故死亡,必须由院方最低赔偿30万元。”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找法网小编与你一起分享。

  据媒体披露,医院方面最新的表态是,“对这份遗书,我们其实可以接受,但里面两点内容让我们不能接受。之所以会说可以接受,是因为遗书其实凸显的是一个社会问题,是如今医患矛盾突出的结果,并不能全部怪罪到患者头上。不能接受的有两点,一是他向我们索要30万,第二个是赔偿不到位不能搬动遗体。”

  不论当初爆料者的信息从何而来,应该说,医院方面目前的回应还是值得我们点赞的。首先,对患者手术前写遗书的举动,表达了理解和同情;其次,事发后至今,仍坚持严格为当事患者身份信息保密,避免了网络暴力引发更严重的“次生灾害”。

  相比之下,不少网友则“义愤”多了。有人嘲讽当事患者是“想钱想疯了”,有人指责“人家在忙着治病救人,他却在算计着如何坑人”。还有人甚至建议将其拉进医疗机构“黑名单”。

  不过,当事患者真的是一个人品如此不堪的“坏人”吗?一方面,“索要30万”、“赔偿不到位不能搬动遗体”,对于当事医生、医院而言,这些做法可能的确显得很“鸡贼”、很“用心险恶”。但另一方面,从遗书内容中“赔偿款”分配的细节、对自己“丧事”费用预算的节制,我们同样也能看到当事患者在面临可能到来的死亡风险前,对家庭责任的最后一次担当。

  所以,我更愿意把这件事看作是,在一个风险社会,当事患者可能只是出于最朴素简单的动机,基于个人的认知能力,做出的风险防范选择。我们当然承认,无论现代医学和治疗手段如何进步,却远未达到万无一失的程度,任何手术都有风险,而面对风险,除了亲人以外,医生肯定是最不希望出意外的人。但从患者的角度出发,对于手术风险的担忧,以及万一术后死亡,身后事该怎么办,是十分现实的考量。尤其是放在相关保障缺位、权利救济渠道不畅通的背景下,寄望于通过“术后索赔”的方式,获得经济上的补偿,为身后事解忧,也就并不意外了。

  从人性的角度说,也许每个普通人在某一瞬间都曾有过不太阳光的一面。具体到医患关系,如果只从个体道德的善恶层面来探讨是非曲直,恐怕无助于解决任何真正的问题。今天可以找出一个“算计”医生、医院的“坏患者”,明天自然也可能找出一个对患者不负责任的“坏医生”。个别“坏医生”的存在,并不意味着患者群体就占据了某种道德优势;同样,个别“坏患者”的存在,也不能拿来证明医生群体的弱势。尤其在医患信息不对称的语境下,要说患者拿命换30万的“私心”有多么不堪,似乎未近情理。

  有人说,这封遗书投射出了当下孱弱的医患信任关系。这个说法,当然有道理。正是由于缺乏基本的信任,患者才会对一场普通手术的风险无限放大,直至关乎生死。同样是缺乏基本的信任,让患者对可能发生医疗纠纷后的维权,都成为放不下的“身后事”。而现实中,无论手术失败的原因如何,也不论是否存在医疗事故或医生失职,一旦患者手术死亡,医院便不得不花钱买消停,也的确几成惯例。

  然而,信任缺失,只是当前医患关系问题发展的结果,而不是原因。当前医患关系紧张主要原因是,我们没有将医生责任和医疗职业的客观风险分离开来。医务工作本身是一个高风险的职业,其未知数太多—对疾病的认识、病情变化、技术水平限制等等。因此医疗事故,绝大多数都并非医务人员主观造成。从这个意义上说,通过制度化的设计来尽可能分化风险,医疗服务才不至于动辄陷入医患冲突的困境中。

  医疗纠纷在国外也并不少见,但为什么少见医闹呢?市场化社会,化解风险最直截了当的正是保险。因为具体到医疗事故的索赔时,医生和患者之间并无直接的利益关系,“医闹”也就失去了滋生的土壤。比如,在美国,绝大部分的医院都是私立医院,医生大部分都是自由职业者,为了避免医疗事故或医疗意外可能带来的巨大损失,医院和医生都必须分别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美国医生年平均收入约20万美金,其中约1.5万美金用于购买医疗责任保险,也就是相当于其年收入的7.5%,而外科系统和产科风险较大的医生投保费用可达5万~10万美金。除了美国,德国、英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普遍采取强制投保措施。当发生纠纷时,为了及时理清责任,保险公司会聘请法律、医疗等专业人员介入调查,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诉讼外解决纷争的作用。

  强制要求执业医生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既是转移医生的风险,也是保证患者利益受损时能通过有效途径得到赔偿。同时,医疗责任险更是一种约束,医院或者医生,如果与病人纠纷不断,事故频发,不仅病人不来,保险公司也不会与之合作。据官方公开信息,中国保监会在2014年初,曾表示要推进医疗事故强制责任险,以加大对医疗事故受害者的赔偿力度,缓解医患矛盾。但时至今日,除了极少数地区在试点外,应者寥寥,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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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问
他方不承担任何风险以及连带责任,家政公司真的一点风险都不予承担吗,最低风险他能承担多少。
你好,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未支付价金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约定违约金的,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有定金的: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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