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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行政处罚办法”停用

2015-01-20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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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05年,北京市卫生局发布并实施了《北京市医疗事故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也是第一部对国务院制定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关内容细化的地方性行政规范性文件。该《办法》在颁布之初...

  2005年,北京市卫生局发布并实施了《北京市医疗事故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也是第一部对国务院制定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关内容细化的地方性行政规范性文件。

  该《办法》在颁布之初受到广泛争议,《办法》明确表述医疗机构在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中被认定完全责任和主要责任时,将被吊销执照;被认定负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时将被处以限期停业整顿。

  针对2005年出台的《办法》,北京市卫生局曾在媒体上表示,《办法》实施前,此类医疗事故绝大多数发生在私营小医院或“黑”诊所,但实施后,接连几起医疗事故均发生于三甲医院。而因为一起医疗事故,剥夺更多患者的就诊治病权利,显然无法实现。

  2010年11月8日,北京市卫生局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公告,《北京市医疗事故行政处罚暂行办法》被正式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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