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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致儿身亡获赔25万元

2015-01-15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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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阿明在外地意外去世,得到了25万余元补偿金,均被其妻子阿红领走。阿明母亲刘老太认为,上述经济补偿金的分配,应属财产分割,于是将儿媳阿红和孙子诉至柳北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从补偿金中分割7.5万元给自己...

  阿明在外地意外去世,得到了25万余元补偿金,均被其妻子阿红领走。阿明母亲刘老太认为,上述经济补偿金的分配,应属财产分割,于是将儿媳阿红和孙子诉至柳北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从补偿金中分割7.5万元给自己。日前,柳北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支持刘老太的诉求。

  2012年7月,刘老太随儿子阿明、儿媳阿红一起到河南省打工,阿明因病到当地石某的诊所就医,却因意外事故去世。

  事后双方签订了《医疗补偿协议》,石某自愿一次性补偿25万元,包含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支付丧葬费、差旅费等之后,阿红将余下的22.6万元独自领走。

  刘老太认为,阿红失去了丈夫,自己也失去了儿子,该经济补偿金是儿子意外死亡后,责任方给予家属的物质帮助和精神慰问,不是儿子生前所取得的财产,显然不是儿子的遗产。因此,这笔经济补偿金的分配,应属财产分割。为此,去年10月,刘老太将阿红和孙子小鑫诉至柳北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分割儿子因意外死亡所得的22.6万元赔偿金,将该财产分成3份,把其中一份7.5万余元归其所有。

  柳北法院于今年9月开庭审理该案,被告阿红和小鑫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院提交任何答辩意见和证据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阿红、小鑫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向法院提出答辩意见或质证意见及任何证据,应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阿明意外死亡获得的经济补偿金,不是生前所取得的财产,不是遗产,而是给予近亲属的物质帮助和精神慰问,包含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在扣除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之后,应由阿明近亲属共同所有。

  精神抚慰金是对受害人近亲属精神损害的补偿,阿明的死亡给刘老太、阿红、小鑫带来的精神痛苦程度应是同等的,精神抚慰金应由双方平均分割。而阿明的去世,造成其家庭的残缺,影响较大的应该是阿明的妻子和儿子,即阿红和小鑫,因此分割死亡赔偿金时,考虑到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刘老太、阿红、小鑫以 32∶33∶35的比例分割死亡赔偿金为宜。

  法院认为,刘老太提出自己应得到7.5万余元的诉求并无不妥,最终支持了该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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