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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积极治疗致患者死亡 医院存在过错担责40%

2014-12-15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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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患者黄某因车祸被送往江西省南昌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因医院未及时治疗而死亡,医院对此拒绝赔偿,黄某的亲属遂将医院诉至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要求医院赔偿267067.5元。近日,东湖区法院审理该案,认...

  患者黄某因车祸被送往江西省南昌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因医院未及时治疗而死亡,医院对此拒绝赔偿,黄某的亲属遂将医院诉至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要求医院赔偿267067.5元。近日,东湖区法院审理该案,认定医院存在过错,判令医院赔偿黄某的亲属人民币258506.28元。

  2012年7月5日13时许,黄某因交通事故被送至江西省南昌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中型闭合性­脑损伤等。医院建议急诊行“­内血肿清除术+去骨瓣减压术”,但患者家属拒绝手术,签字要求转院,并于当晚21时办理出院,出院诊断为重型闭合性­脑损伤等。当晚黄某被转入另一医院住院治疗,后死亡。

  黄某的亲属诉称:2012年7月5日,黄某因伤入院治疗。由于医院懈怠消极和不作为的医疗行为,失去了宝贵的抢救治疗时间,导致黄某的死亡,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医院辩称,其对患者黄某的诊疗行为符合医疗常规,救治措施积极,术前准备充分。患者的死亡系其自身损害过重,自身的疾病自然发展的结果,与其诊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鉴定人认为,患者黄某因车祸致“右颞部脑挫裂伤、右颞顶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等损伤,入院后医院未作充分的术前准备(如剃头),未告知患者家属病情变化可能出现的突发性、紧急性。2012年7月5日14时许,当患者病情发生变化,出现呕吐,医方未作积极处理;伤后6小时许,医方也未行头­CT 复查。当患者出现脑疝后,医方未输注20%甘露醇,以缓解­内压。综上所述,医方对患者“右颞部脑挫裂伤、右颞顶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等损伤的病情认识不足,未按­脑损伤的诊疗常规进行观察和动态CT检查,病情变化后未作积极处理,故医院在对患者黄某的医疗行为中存在一定的过错,其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次要的因果关系,其过错的参与度拟定为40%。另一方面,患者因车祸致“右颞部脑挫裂伤、右颞顶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等损伤,由于患者­脑损伤严重、病情凶险、进行性恶化;而转院过程在一定程度上也延误了抢救时机,故患者严重的­脑损伤及转院的延误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主要的因果关系。

  东湖区法院认为,患者黄某因车祸致“右颞部脑挫裂伤、右颞顶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等损伤到医院就诊,医院对患者损伤的病情认识不足,未按­脑损伤的诊疗常规进行观察和动态CT检查,病情变化后未作积极处理,鉴定人据此认定医院在对黄某的医疗行为中存在一定的过错,其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次要的因果关系,其过错的参与度拟定为40%,应予以确认,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依法计算,赔偿金额为258506.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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