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拔火罐时被烧伤 诉美容院赔偿获法院支持

2014-11-19 14:0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医疗事故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医疗事故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因在美容院拔火罐时烧伤,张女士将美容医院经营者李某及科技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记者近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李某及科技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李某、科技公司连带赔偿张女士残...

  因在美容院拔火罐时烧伤,张女士将美容医院经营者李某及科技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记者近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李某及科技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李某、科技公司连带赔偿张女士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3万余元的判决。

  2012年6月,张女士在科技公司处做拔火罐时被烧伤,后被送往医院就医。李某及科技公司支付了张女士在医院就诊的相关费用将近13万元。后张女士继续治疗并花费大量医疗费用。经某司法鉴定中鉴定,张女士伤残等级为十级。

  张女士诉至一审法院称,科技公司在网络主页上宣称美容院是其直营店,并配以多幅实体店照片作宣传,自己据此到店内办理会员卡。2012年6月拔火罐时,工作人员操作不当,将整瓶酒精洒到自己身上后着火,导致自己烧伤。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科技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等共计33万余元。李某与科技公司共同辩称,张女士被烧伤,我们自愿承担该事件的后果。但张女士主张费用过高,我们承担不起。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李某及科技公司均不服,以不应支持张女士的误工费为由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误工费依法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张女士因此事故受伤治疗并被定残是不争的事实,其在一审审理中亦提交了劳动合同、误工证明、应发工资说明及银行电子回单等予以证明,故一审判决据此支持张女士的相应误工费合法有据,对此予以维持。一审法院根据现有证据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对于一审法院所作判决予以维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医疗事故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80242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医疗事故律师团,我在医疗事故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