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心脏移植手术失败 患者家属状告北京安贞医院

2014-11-18 13:5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医疗事故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医疗事故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心脏移植手术失败引起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上诉案。原审法院判决安贞医院赔偿陈女士医疗费、供体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心脏移植手术失败引起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上诉案。原审法院判决安贞医院赔偿陈女士医疗费、供体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28887元。

  2011年10月,陈女士父亲在安贞医院接受心脏移植手术,术后40余日因多器官衰竭而死亡。陈女士起诉称,其父办理普通入院,抵院后被告知马上进行心脏手术,让刚进过早餐的患者毫无身心准备,又不了解手术风险便被推进手术室。患者移植术后右心严重心衰,尽管被告进行了一系列的救治,但右心功能未能恢复,导致急性肝功能受损,肾功能衰竭等严重后果,最终患者因心脏衰竭死亡。被告在对患者的诊治过程中,医疗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医学常规和诊疗规范,主要有未履行任何告知义务、未履行人体器官移植所必须的法定程序、非法使用供体,且该供体不合格等过错行为,最终导致患者死亡。安贞医院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患者的生命权、知情同意权、选择医疗权等权利,并给家属带来巨大的精神和经济损失。故诉请法院判决安贞医院赔偿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50余万元。

  安贞医院辩称,该院对患者的诊疗行为符合医学常规,诊断明确,有手术适应症,没有手术禁忌症,术前履行了相关的告知义务,手术顺利。患者最终因术后不可避免的并发症死亡,与该院的诊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同意陈女士的诉讼请求。

  诉讼中,经陈女士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对被告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如存在过错与陈女士父亲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过错程度进行鉴定,鉴定报告认为安贞医院存在未见患者同意的书面意见、对患者的病情评估不全面、告知不充分的情况。院方应在术前根据患者的病情可能出现或影响术前、术后的风险进行全面细致地评估,并将评估结果详尽的告知患方,以利患方充分考虑是否手术,同时,应将不易全面获得供体有关信息资料的情况告知患方。但是,院方在被鉴定人具有心脏移植指征,未见明显的禁忌症的情况下,对其行心脏移植术,其手术符合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被鉴定人因自身患有多种较为严重的疾病,术后代偿功能较差,其死亡后果是其自身疾病发展恶化所致。鉴定意见最终为:安贞医院在诊疗行为中存在一定的过失,该过失与损害后果存有因果关系,其过失参与度理论系数值可为25%。

  原审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的诊疗行为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具有过错,且与原告的损害后果存有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25%。根据法律规定、鉴定结论及相关证据核算具体赔偿数额,判决安贞医院赔偿陈女士医疗费、供体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28887元。

  陈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三中院提起上诉。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医疗事故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46642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医疗事故律师团,我在医疗事故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