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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法院就医疗纠纷案件向卫计委提司法建议

2014-10-15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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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病历时限不确定导致审理期限延长,医疗机构主体名称不明确、电子病历锁定流程不清晰,也构成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绕不开的障碍。昨日,北京朝阳法院通报,就解决上述问题已向国家卫计委、北京市卫计委发送了...

  病历时限不确定导致审理期限延长,医疗机构主体名称不明确、电子病历锁定流程不清晰,也构成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绕不开的障碍。昨日,北京朝阳法院通报,就解决上述问题已向国家卫计委、北京市卫计委发送了三份司法建议。

  关键词:诉讼主体

  案例1

  一家医院两个名称?

  朝阳法院介绍,曾在该院审理的一起医疗纠纷案件中,涉诉医疗机构是“北京市朝阳区妇儿医院”,但朝阳区卫生局网站上该院的名称为“北京市朝阳区妇幼保健院”,患方立案时以朝阳区卫生局网站上公布的名称起诉。

  由于“北京市朝阳区妇幼保健院”非涉案医疗机构主体资格名称,经法院告知,原告就其立案时的被告名称作为笔误申请变更,该案才得以继续审理。

  影响 患者起诉受到困扰

  据朝阳法院统计,朝阳区内中日友好医院等8家三级医院均存在此类问题,在朝阳区的三级医院中占比高达47.1%,在患方向医院提起诉讼时造成困扰。

  朝阳法院认为,如果医疗机构涉诉后,原告选择的名称不是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上的名称,法院首先得就医疗机构的主体进行查明,客观上会造成案件审理周期延长,还会导致患方因不申请更正名称而被驳回起诉的风险发生,如果案件驳回,医患双方的界分实际并未得到真正解决。

  建议 减少医疗机构名称

  针对上述问题,朝阳法院在司法建议中提出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上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应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记备案的名称一致。减少医疗机构登记使用的名称,要求医疗机构尽量登记使用一个名称。如确需必要,医疗机构有两个以上名称的,在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上登记备案的名称均应为医疗机构的第一名称。

  关键词:病历时限

  案例2

  封存病历易起争执

  朝阳法院审理的一起患者诉北京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患者在住院期间申请对该医院的病历进行了封存,封存病历的时间为今年6月18日。诉讼中,医院提交了全部病历原件,但患者对原件中该医院未封存6月18日的病历不认可。

  此外,有医院对患者诊疗过程的记载以电子病历方式体现,使患者在诉讼时对医院提交的电子病历产生质疑。据了解,近年来对于电子病历是否被篡改不断引发争议。

  影响 延长案件审理期限

  在朝阳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关于病历完成时限不明确引发争议为数不少。由于现行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并未就病历完成时限进行规定,医院以未完成病历为由,不能封存全部病历,导致医患争议,法院需要委托专家或机构针对病历进行评估,从而延长案件审理期限。

  另据朝阳法院介绍,医疗纠纷案件的平均审理周期,为其他一般民事案件三倍多。

  建议 明确病历完成时限

  朝阳法院向国家卫计委建议,尽快明确各种病历完成时限的规定,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如采用电子病历的各医疗机构,制定本医疗机构锁定电子病历的方法及流程规范,并通过适当方式向有锁定或封存电子病历需求的患者告知。在发生医疗争议时,医患双方均应有权提出对相关电子病历进行锁定,并制作与电子病历完全相同的纸质版本供封存,封存的纸质病历应由医疗机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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