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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派实习医生做胸肺活检致病人死亡赔30余万

2014-05-27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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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住院后按照医生的要求做了开胸肺活检,53岁的李女士却在术后身亡。家属发现,给李女士做手术的是实习医生,而且医院还多收了住院费。为此家属将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某医院(以下称某医院)告上法院,索赔69万余...

  住院后按照医生的要求做了开胸肺活检,53岁的李女士却在术后身亡。家属发现,给李女士做手术的是实习医生,而且医院还多收了住院费。为此家属将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某医院(以下称某医院)告上法院,索赔69万余元。

  据悉,二中院终审认定某医院有过错,判决赔偿家属各种损失共计30余万元,并退还多收的医疗费。

  死者家属告医院某辩称没过错

  2012年7月,李女士的丈夫周先生及在中国音乐学院就读的女儿丽丽(化名)提起诉讼。

  两原告称,2011年4月3日,李女士因憋气、轻度活动后气促、咳嗽到某医院住院治疗。半个月后,某医院为其做了左侧小开胸肺活检。同年5月11日,李女士死亡。

  原告认为,李女士属慢性肺炎,没有必要进行肺组织活检术,某医院安排实习医生为李女士实施肺组织活检术,且在术前未尽告知义务,术后李女士出现气胸后,亦未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原告认为某医院存在过错,要求某医院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69万余元,并返还多收的医疗费390.50元。

  某医院辩称,某医院对李女士的死亡诊断为慢性过敏性肺炎,肺间质纤维化,肺部感染,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多脏器功能衰竭,左侧气胸,结节性甲状腺肿。某医院认为自己不存在过错,亦不存在过度检查的问题。此外,某医院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司法鉴定:某诊疗存4个过错

  在案件审理期间,法院委托北京某司法物证鉴定中心进行鉴定。

  鉴定中心此后出具鉴定意见,认为某医院的诊疗过程中存在4个过错行为:一是病历书写不规范;二是未尽到充分的告知义务;三是胸腔闭式引流术后观察不细,处理措施存在不当;四是未尽到高度谨慎的注意义务,实施小开胸肺活检适应证选择不当,风险评估不足。

  鉴定意见书称,在上述医疗过错行为中的第1项、第2项与李女士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而第3项、第4项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鉴定认为,医方负次要责任,参与度为C级(理论系数值25%)。

  在法院审理中,双方当事人虽对该鉴定意见存有异议,但均未举反证予以证实,故法院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纳。

  终审判决某赔30万退还多收医疗费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医院存在过错,造成原告的精神痛苦,因此对原告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并根据实际情况酌定数额。

  另外,法院认为某医院计算住院时间有误,多收取了医疗费,因此应予退还。法院一审判决某医院赔偿原告30余万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2.5万元,另外还要返还多收医疗费390.50元。

  判决后,周先生不服上诉。

  周先生认为,妻子的病情及身体状况不适合进行肺组织活检术,某医院对患者实施开胸活检术直接导致其死亡,某医院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某医院未经患者及家属同意,擅自扩大活检规模,也是导致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要求法院改判。

  而某医院同意原判决。

  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周先生主张某医院在术前误导患者、隐瞒手术风险、擅自扩大活检规模,但未就其主张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2014年5月8日,二中院终审判决,驳回周先生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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