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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制定《医疗纠纷处置法》刻不容缓

2014-05-27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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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肿瘤医院副院长葛XX认为,近年来医患纠纷不断增长,医患关系日益紧张的局面与我国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法律规定不够完善有很大的关系。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对于医疗事故的认定、赔偿等缺乏...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肿瘤医院副院长葛XX认为,近年来医患纠纷不断增长,医患关系日益紧张的局面与我国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法律规定不够完善有很大的关系。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对于医疗事故的认定、赔偿等缺乏完善的程序性及实体性规定,容易使患者陷入医院必得承担责任的认识误区;另一方面,有些患者正当的诉请得不到满足,有些患者通过非正常的“医闹”手段却满足了不当利益。有合理诉求的人得不到法律救济,而不当得利者法律对其惩戒不力,凡此种种,助长了医疗纠纷的发生与恶化。因此,制定《医疗纠纷处置法》已到了刻不容缓的时候。

  葛XX表示,我国在医疗事故处置方面主要存在着以下问题:

  第一,缺乏调整医疗纠纷民事法律关系的专门法律规定。

  我国虽然有《侵权责任法》的存在,在《侵权责任法》中对于医疗纠纷民事法律关系也有所规定,但是《侵权责任法》所调整的是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医疗行为有其特殊性,《侵权责任法》只是对一般民事侵权行为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作了规定,并不能完全适用于医疗行为,此外,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仅仅11个条款,其中关于调整医疗纠纷法律关系实体内容的仅7个条款,法律规定非常笼统,而对于诊疗秩序的法律规定仅仅只在第六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无实质性的责任承担方式。

  第二,立法层次亟待提高。

  目前,专门调整医疗纠纷的法律主要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其为行政机关所制定,从立法的程序、民意的反映等方面来看,没有全国人大作为专门的立法机关所制定法律全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法律位阶不及《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于处理医疗纠纷确实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缺陷,医疗赔偿的范围,标准,事故鉴定等规定均不够完善,因此非常有必要通过全国人大制定专门调整医疗纠纷的法律。

  第三,法律规定之间存在矛盾,此乃导致医疗纠纷解决乱象,激化医患关系的的重要原因之一。

  例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关于医疗事故赔偿责任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存在冲突,对于存在医疗过错的,《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均规定予以赔偿,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在赔偿项目、赔偿标准、计算方法方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存在着较大的区别。法律规定的不统一,导致实践中处理结果的不一致。无论是医疗机构还是患者均会选择有利于自身的赔偿手段,激化了医患矛盾。

  葛XX建议,要整合现有法律法规,提升立法层次,由全国人大制定专门的《医疗纠纷处置法》。

  在立法原则方面,坚持公平公正,尊重人民生命健康、保护患者合法民事权益,同时,必须充分考虑医疗职业的特殊性,本着促进医疗事业发展、医学科学进步的出发点,在充分保障就医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尽可能分散医疗机构所承担的风险。

  在立法内容上,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基础上,整合现有法律规定,吸收现有的医疗调解程序的先进经验,制定法律。建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医疗纠纷的界定、归责原则、就医者及医疗机构的权利与义务、医疗事件的预防与处置、医疗纠纷争议的解决、鉴定、医疗保险、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赔偿标准、计算方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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