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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连夺三命是风险,还是事故?

2013-10-31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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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当医患双方各执一词,矛盾难以调和时,唯有诉诸法律途径,但要想通过正常渠道解决,听起来很美,走起来累断腿。

  44岁的建阳汉子,三口之家的顶梁柱,却因一个小小的结石手术永别人世。面对痛不欲生的母亲,想想自己的未来,正在读高中的儿子小邱心碎又迷茫。

  父亲邱某某,正值盛年,体形健壮,一年到头照顾着水果摊的生意。赚的钱除了养家糊口,还要供小邱上学。

  然而,从7月25日父亲踏进南平市第二医院开始,小邱的生活开始颠覆。那一天,父亲因为身体不适,决定去医院看看。在医院做了1000多元的检查,医生说是胆结石,过几天就可以去做手术。

  手术内容是胆总管切开取石和T管引流。小邱回忆,父亲按照医生的要求,在医院挂了两天的消炎药水,也两天没有吃饭,只喝了一些蔬菜的汤汁。7月27日早上8点多进了手术室,“过了一段时间,医生才要求家属签麻醉同意书,9点左右正式开始手术。”

  “10点多,医生拿出了几个石头,说切除了胆囊,手术非常成功。”家人喜忧参半。

  11点多,父亲出了手术室。只是,去除了隐患的他看起来并不轻松,“总喊刀口疼,没力气,表情看上去十分难受”。家人询问,医生只说这是术后的正常反应,就转身离开了。”

  小邱注意到,同病房的一个病人晚半天动手术,状态明显比父亲好很多,父亲却一直疼痛不减。“主治医生周巍只来查房一次。告诉他病人一直疼痛,他再次回答说是正常反应。27日下午父亲想小便,可是感觉有石子挡着,无法方便。对这个情况,医生也说不可能,是病人糊涂了。”

  7月28日下午,护士来换药水。 “我母亲询问是不是邱某某的药水,护士答说‘自己看啊,而我母亲并不识字。”小邱告诉记者,此后十几分钟,病人就口吐污血,眼睛上翻,难受得不行了。母亲连鞋都顾不上穿,就跑去叫医生救命。等到医生到来,看过药水,就立马换走了药水。但病人的痛苦并没有停止,继续吐着污血,腹部肿胀,还一直大声喊难受。 “再呼叫医生、护士,就一直被告知医生在会诊了。”

  “父亲痛苦难耐,一直叫‘受不了啊,快给我打一针啊,肚子也越来越肿胀变大,时不时口吐污血,用完了一包又一包的抽纸,医生却不见踪影。”家人心如刀割,落泪不已。“大约晚上8点半,医生给做了一次胃镜,发现体内全是污血。”

  会诊从下午3点多开始,一直持续到晚上10点多。“病人总在喊疼,医生却问起他做什么工作,收入如何,户籍所在地是哪里……当时我们没有多想,过后想想却太奇怪了,这不是在想善后事吗?”

  当晚10:50左右,医生给病人打了一针杜冷丁,将他推进了手术室。零时左右,医生宣布病人死亡。

  时隔三个多月,邱某某的尸体仍未处置。尸解报告显示,死者胸腹腔有大量的血块血水,胆囊床渗血,死亡原因是“出血性休克,导致DIC死亡”。小邱和家人质疑:“为什么会有那么多的污血?”“鉴定的医生告诉我们,胆结石手术如果不是切到血管,是不会那样大量出血的。”

  尽管医院同意支付10万元作为补偿,然而这买不回一条鲜活的生命。小邱和母亲已经申请了司法鉴定,坚决要为父亲的意外死亡讨回公道。

  院方回应:

  我们愿补偿10万

  对邱某某之死,南平市第二医院刘副院长刘称,医院请了南平市的专家来会诊,很尽心地挽救病人。刘副院长认为医疗行为都可能出现意外,并同意支付10万元作为补偿。“邱某某的胆囊床有弥漫性的点状出血,可能有他自身身体方面的原因”。至于是否在手术中弄破了血管,引起大出血,刘副院长表示服从鉴定结论。

  医生麻痹!男婴早夭于“误诊”

  一岁多的建阳小男孩,正在家人关爱的目光中牙牙学语,摇摆举步。未料到,他刚刚开始的人生却在南平市第二医院画上了句号。

  他叫张某阳,2009年5月5日来到人世。2010年6月19日,因为发烧至39摄氏度多,他被家人带到了南平市第二医院。

  父亲张先生说,给孩子看病的是一个年轻的医生,看过情况后诊断为咽峡炎,说没什么事,开了一些退烧药,就让他回去了。“本想住院治疗的,既然医生觉得没有必要,我也就算了。”

  第二天,建阳涨起了洪水,可孩子的病情变得更加严重。张先生顾不得许多,背起孩子趟着洪水又去了医院。不巧是个周日,医生不在,耽搁了半小时左右才看上病。然而这时,孩子的脸色已经不对劲了,医生赶紧开始抢救。从12:30抢救到下午3:00,孩子一岁多的生命永远地停止在了这一刻。

  “一开始,医生还搞不清孩子的死因,直到来了一个有经验的主任,才确定小某阳得的是手足口病。早知道的话可能还有救,然而已经太迟了,孩子再也回不来了……”张先生认为,每年的3到7月本是手足口病的高发期,1岁多的孩子又是易发人群,医院既没有正确的诊断,也没有足够的重视,因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事后,张先生向医院讨要说法,第三方调解中心介入调解。经医疗事故鉴定,认为该事件属于医疗事故,医院负有轻微责任。最后,院方向张先生赔偿2万元。“2万元当然买不回孩子的命,可是老百姓哪有精力去折腾?”张先生只能无奈地接受。

  院方回应:

  确有过错

  对张某阳的夭折,刘副院长承认医院有一定的责任。他说,手足口病的前期表现主要是上呼吸道感染症状,有一定的麻痹性,而重症病人的病情会迅速发展,很快就会发展成肺炎。据透露,今年以来南平市因手足口病死亡的案例共有五例,建瓯两例,建阳三例。

  检查不充分!77岁老汉手术后死亡

  建阳老人许某宗,今年77岁。在两个月前,他还能乐呵呵看着儿孙,自个儿踱出家门去散散步。在南平市第二医院的建议下花钱做了手术,反而令他撒手归西。

  老人的儿子许某贤说,手术针对的是老人腹部的瘤,其实那东西已经存在很多年了,用手就能摸到,倒是没觉得碍事,不痛不痒,也不见变大或者转移。不过老人家听了医生建议要求手术,做儿子的即便有顾虑也不好反对。于是10月19日,老人住进了医院。

  20日动了手术,开刀切除腹部肿瘤。然而许某贤告诉记者,手术后老人的症状反而加重了,“气喘得很厉害,痰变多了,肚子鼓起来,刀口边上有些渗血。想吃东西却吃不下,靠营养液挂瓶撑着,排泄也很不通畅……”到10月29日,老人终于支撑不住,离开人世。[page]

  儿孙们对医院的手术决定充满了怀疑:“这么大年龄的病人,不是非做不可的手术,为什么不采取保守治疗?此外,普通门诊住院,第二天就动手术,会不会太快?相关检查和结果出来是不是需要一段时间?”老人的孙子许建周还提出,手术前老人在服用一些药物,其中包括阿司匹林。“按照医学理论,外科手术前服用阿司匹林容易引起凝血障碍,应该停药数日后再行手术。”

  经过双方协商,医院向许某宗家人退还医疗费用3万多元,并赔偿2万元。

  院方回应:

  手术是成功的

  说到许某宗之死,刘副院长认为手术本身是成功的,病人状况的恶化主要是因为病人手术后次日从床上跌下,造成内部出血,而且“经过剖腹探查,他的肿瘤是恶性的”。那么,对于七八十岁的老人,发现肿瘤是该动手割掉,还是应该采取保守治疗?对此刘副院长解释说,医院追求完美的效果,发现肿瘤建议切除并没有过错,何况是否手术还是由患方决定的。对检查不充分匆忙手术的质疑,刘副院长归因于医院的工作效率,“我们也可以拖他十几天,那样的话病人要忍受十几天的症状,费用也会变得更高。”至于手术对阿司匹林的禁忌,他则以“副作用因人而异”简单带过。

  如何让患者不闹院方不屈

  治病有风险,出了事谁担责?

  这个问题的答案看似容易———谁出错谁负责。但因治病存在信息高度不对称,在医患予盾突出的当下,这就导致了两种结果,患者习惯性地将正常的医疗风险当作事故来看待,而院方则将事故卸责为医疗风险。

  当医患双方各执一词,矛盾难以调和时,唯有诉诸法律途径,但要想通过正常渠道解决,听起来很美,走起来累断腿。比如,现行医患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医疗鉴定环节,程序复杂,过程冗长,且医疗鉴定机构的公信力难以得到认同。

  在法律救济效率低下、公正性受到怀疑时,患者会选择“医闹”的方式解决问题。南平市第二医院副院长刘副院长透露,三起事件中有两起的当事家属采取了极端的行为———邱某某的家属把花圈摆到门诊大厅,在医院门前放鞭炮,还跟医院负责人拉扯、推桌子。而张某阳的家人也采取了到医院烧纸钱、点蜡烛等方式,还“天天跟着我,我到哪儿他就跟到哪儿,我没办法只能躲到公安局里去了”。

  为了息事宁人,医院常常是“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对男婴家人,南平市第二医院方赔偿2万元了结;对邱某某之死,医院先行支付了5万元,最终赔偿方案还在等待法院的裁定;第三起事故,院方退还了3万元医疗费用,另赔偿2万元。

  对如此结果,医患双方都是无奈接受。一条命仅赔几万元,患者很悲愤;自认为尽了责还要赔钱,院方感到委屈。

  如何走出困境,让医患双方都满意?一些医疗制度先进的国家给我们提供可资借鉴的“图纸”:强化第三方的公信力建设,推行医疗保险制度和医疗事故强制性保险制度,建立医疗风险共担机制,以实现损害赔偿由医院或医生向保险公司的转移,实现风险的社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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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问
医院开始说是小手术只要花五六万,这属于医疗事故吗?手术前已告知风险,可是任何手术都有风险都要签字
一、我们专做医疗纠纷案件,有些证据一旦灭失,就再也搜集不到了,及时办理委托手续,协助你们固定即将灭失的证据,搜集相关证据,以及把病历邮寄给我们,帮助你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等行为,进行客观的全面审查。如果医疗机构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过失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责任;如果医疗机构没有过错,医疗机构是不承担责任的。 二、医疗纠纷目前可以做的有司法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由县区级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当地市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做出,对该鉴定不服的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可申请由省级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以上一级医学会的鉴定为准。起诉后的司法鉴定是由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做出,对鉴定不服,符合法定条件的,可申请重新鉴定,但没上级鉴定机构一说。无论哪种鉴定,不要把指出医疗机构的过错寄托在鉴定所身上,鉴定机构以及医疗机构都不会主动给你提出医疗机构的过错,我们读完病历才知道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中是否存在过错。 三、损害赔偿,医疗机构有过错的,依据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受害人年龄,家庭成员结构,住院天数,居住环境等进行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需要增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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