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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医疗机构拒收艾滋病人将被依法惩处

2013-10-18 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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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未出台之前,很多艾滋病人在寻求医疗的过程中遭到拒绝。为此,广东在这一方面迈出了第一步,首次将反歧视艾滋病人、拒收艾滋病人提上法律规定的层面。广东省人民政...

  导读:在《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未出台之前,很多艾滋病人在寻求医疗的过程中遭到拒绝。为此,广东在这一方面迈出了第一步,首次将反歧视艾滋病人、拒收艾滋病人提上法律规定的层面。

  广东省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强调: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保障艾滋病病人的权益。

  国务院防艾委会议指出:虽然广东艾滋病疫情快速增长的势头减缓,但艾滋病疫情总体呈上升趋势,局部地区和特定人群艾滋病发病率较高,性传播已经成为主要传播途径,特别是男性同性性传播上升速度明显,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陆续进入发病期,晚期病人死亡增加,防治工作面临更加严峻的形势。

  按照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如出现医疗机构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如果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依法受到降级、撤职的处分。

  日前发生的“英德艾滋病烧伤女患者被医院拒之门外”一幕不会再重演。广东省卫生厅就此事强调,所有医疗机构不得推诿、拒绝收治艾滋病患者,违者将依法严肃查处,以维护艾滋病患者看病就医等各项权益。

  目前,广东艾滋病防治工作正处于一个关键时期。在加强对艾滋病病人的救治,保障病人权益的同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重视医务人员的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问题,切实加强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的防护工作,保障医务人员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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