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医疗纠纷的鉴定专家 也需被鉴定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2-12-26 12:23
导读: 制度的健全、法规的细化,都是保证医疗纠纷中患者权利不受侵害的途径。鉴定专家首先要自己经受得起鉴定,才有资格去鉴定别人。

  近日,笔者在采访一位身陷医疗纠纷困扰的女士时得知,由于五年前被医院开出错误诊断,导致切除了原本无需手术治疗的右侧甲状腺。承受不起生理和生活上痛楚的她,一纸诉状将医院(主治医生)诉诸“公堂”。法院委托医学专家鉴定后,鉴定专家得出的最终结论却与开出错误诊断的医院诊断书“不谋而合”。

  将医院告上法庭,实在是患者的无奈之举。作为法院无疑是弱势一方维权的最后“防线”。而众所周知,法院上至法官、下至法警都是学法出身,在高深莫测的医学术语面前和老百姓一样是“门外汉”。所以,不具备判断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能力的法院,将评判是非的权利转递到精通医术的鉴定专家手里本是负责之举。

  但这样一来,决定是非过错的裁判权就从法院流转到鉴定专家手里。据《民事诉讼法》规定:“鉴定结论是一种法定证据,其证明力不同于一般书证。”因此,鉴定结论有很强的权威性,左右法官的最后裁决。这就强调了鉴定专家,首先要是医学权威,具备分辨医疗对错的能力;其次,要做到公正无私,客观中立。

  而在操作过程中,负责对法院和当事双方做鉴定的专家,未必都会做出“上对得起天、下对得起良心”的公道结论。原因就在于给别人做鉴定时,自己却未被鉴定。

  保证医疗鉴定的大公无私,须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鉴定专家要具有独立人格。专家的选择是整个医疗鉴定过程最关键一环,是医疗鉴定质量优劣的根本。法院在筛选谁来做鉴定专家时,必须要综合考量,不仅要看其是否具备高超的医学知识,还要具有作为鉴定者的独立人格。有必要考察其以往从医或从事鉴定工作的表现。若发现有违反纪律和医德的“不光彩”历史,则取消成为鉴定专家的资格。

  鉴定专家要保证中立性。各个行业中的精英都拥有数量庞大的交际圈、与同行之间熟络的人际关系,医学界也不例外。现实中,法院聘请的鉴定专家很可能与被鉴定医院或者医生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作为鉴定专家又不愿得罪同行。如此一来,医疗鉴定从程序上讲对患者一方就存在着某种不公,做出的鉴定结果对患者难有说服力。为避免出现鉴定过程中的“圈内游戏”嫌疑,法院在选择专家时,要充分调查鉴定专家和被鉴定医院(医生)的关系,该回避的回避,该撤换的撤换。

  鉴定程序的公开与监督也是保证鉴定结论公正的关键。法院组织专家鉴定,应向社会公开鉴定程序,主动接受医患双方监督。对于诉讼中的鉴定,鉴定专家应邀请法院办案的法官参加鉴定会,以此保证鉴定程序的公开,并尝试邀请有医学背景的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监督专家的鉴定流程。

  避免医疗鉴定失当的方法肯定不止这些,制度的健全、法规的细化,都是保证医疗纠纷中患者权利不受侵害的途径。最重要的一点是,鉴定专家首先要自己经受得起鉴定,才有资格去鉴定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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