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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就医骨头坏死 医院次责赔偿三万

2013-10-09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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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名跌伤患者到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医院在未征询患者同意的情况下为其选择保守的牵引复位治疗,且故意隐瞒牵引没有复位的情况,导致其因未得到及时治疗使右股骨头坏死,患者将医院告上法庭。日前,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依法作出由宜宾县某医院赔偿原

  一名跌伤患者到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医院在未征询患者同意的情况下为其选择保守的牵引复位治疗,且故意隐瞒牵引没有复位的情况,导致其因未得到及时治疗使右股骨头坏死,患者将医院告上法庭。日前,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依法作出由宜宾县某医院赔偿原告王某某续医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29628元,案件诉讼费按责任大小分担的一审判决。

  2004年2月23日,王某某在帮人抬预制板时从二楼跌下受伤,送到宜宾县某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右髋中心型脱位;右髋臼底骨折;右股骨颈骨折;右耻骨上下枝骨折。次日,医院为王某某行右胫骨结节骨牵引、抗炎对症中药治疗。同年3月16日复查X光片,3月24日拆除牵引,3月29日王某某出院。4月29日,王某某在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摄片检查,诊断右股骨头无菌性坏死。

  王某某先后申请医疗事故鉴定,鉴定认定:“目前患者髋关节部分功能障碍,主要是由于损伤严重引起,医方治疗过程中未能及时复查髋臼骨折复位情况,未调整治疗方案,与患者右髋功能部分障碍有一定因果关系。本病例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医学护理建议:必要时行右全髋置换术。”经司法鉴定:王某某右髋关节损伤属六级伤残。后王某某全髋置换术续医费进行鉴定为:王某某右股骨头坏死,需要行人工全髋置换术,今后需要安装和更换人工全髋共计2次,共计约需人民币60000元。每次人工全髋置换术后随访10年的X线照片检查费共计约需人民币1300元。在调解中,双方就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以及赔偿比例意见分歧,未能达成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因伤入住宜宾县某医院住院治疗,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未能及时复查髋臼骨折复位情况,未调整治疗方案,对造成王某某右髋功能部分障碍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宜宾县某医院应当承担次要的民事责任,即30%的责任;王某某因其自身损伤严重,是造成其髋关节部分功能障碍的主要原因,故应当自行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即70%的责任。王某某的合理损失共计98759.8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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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院做手术后出现皮肤坏死医院有责任吗
一、请及时将病历邮寄给我们,我们需要看全部病历,才能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我们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等行为进行客观的全面审查,如果医疗机构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过失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存有上述过错的才承担责任。 二、处理医疗纠纷程序,1、将所有病历(包括但不限于一日清单/费用详情单,诊断证明,住院证,出院证、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等)医疗实物、监控等等予以封存,并加盖医院印章;2、搜集病历之外的其它全部证据,封存监控;3、鉴定可以共同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也可以起诉之后作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三、无论司法鉴定还是医疗事故鉴定, 两种鉴定异途同归,医疗事故鉴定由当地医学会作,不服可向上一级医学会申请重新鉴定,结果以上一级医学会的为准。医疗过错鉴定是由司法鉴定机构作的。不服的话,可申请重新鉴定,但没上级鉴定机构一说。无论哪种鉴定,鉴定机构以及医疗机构都不会主动给你提出医疗机构的过错,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全面审查病历后,会给你一个客观公正的书面回复。 四、损害赔偿,医疗机构有过错的,依据过错程度,赔偿以下项目但未必是以下全部赔偿项目: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法律规定:受害人因医疗行为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等其他合理费用。 五、诉讼时效是一年或者两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损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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