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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延误治疗误食鼠药女童判赔18万

2015-09-21 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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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13年发生于佛山南海的医疗损害纠纷案件最终在近日审判完毕,纠纷损害方告倒了医院,医院被判27万余元赔偿。该案件案情是一三岁女童因误食老鼠药到医院就医后,医院对其延误治疗导致女儿死亡的案件事实。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案情介绍】

  2013年9月13日,黄景进、钟延霞夫妇三岁的女儿在超市内误食了老鼠药,最终因为医院延误救治而不幸身亡。两年来,他们在南海法援处的帮助下进行维权,最终在近日,他们告倒了医院,并且从超市店主、医院那里拿到了27万余元赔偿。

  2013年9月13日下午4时许,钟延霞抱着儿子,领着大女儿小悦去邻居的一个超市玩耍。不料,小悦跑进了货架,从底下拉出一块上面有老鼠药的方便面,吞进肚子。不久,小悦开始觉得肚子疼,但并没有其他明显的症状。5时许,小悦被送进罗村某医院。

  据钟延霞回忆,医院急诊科一名值班医生一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反倒让他们办理入院手续住进医院。住院部医生给小悦挂了几包针药,14日凌晨3时许小悦开始抽搐。在黄景进的要求下,小悦被转院到了市妇幼保健院,3岁的小悦最终因错过最佳的抢救时机不治身亡。

  黄景进说,尸检报告认为,小悦符合老鼠药中毒死亡特征。黄景进夫妇随后向南海法援处求助。最终,在法律援助处的主持下,超市负责人彭某赔偿93500元给受害者家属,彭某也因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另一方面,经过多次开庭,近日,南海法院根据治疗过错责任鉴定结论,采纳了律师意见,认定罗村某医院对黄某悦的治疗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故应对黄某悦死亡的损失承担25%的赔偿责任。黄某悦的父母获某医院赔偿182480.5元。

  【相关知识】

  一、误诊的表现形式

  1、将“无病”诊断成“有病”

  该种情形使患者精神上倍受疾病恐惧煎熬,物质上为治疗所谓 “疾病”支出不必要的费用。这种情形下,虽然最终无病的结果给患者带来了一丝庆幸,但由于医院误诊致使其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及精神上的折磨,尤其是精神上的折磨使得患者更加愤怒,若不对此种损害加以补偿,势必导致医患关系更加紧张,缺乏应有的信任,医院也疏于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及应有的注意义务。

  2、将“有病”诊断成“无病”

  由于医院的这种致命错误,使得患者耽误了最佳的治疗时机,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害,不仅损害了患者的身体权、健康权,而且在一定情形下还会剥夺其生命权,基于这种损害的不可弥补性,必须加以救济。

  3、将“此病”诊断成“彼病”

  主要表现为将此病症误诊为他病症、将重症状误诊为轻症状、将轻症状误诊为重症状、忽略并发症状中的一部分等。这种情形下不仅耽误了病人的治疗时机,而且导致其负担完全不必要的医疗费用,如延误诊断、患者重复就诊或病情发展严重而额外支付大额医疗费用遭受的财产损失。

  二、误诊的免责事由

  1、医疗意外。

  医疗过失的存在须以医生违反注意义务为前提,如若侵权行为的发生并非医生的注意能力之所及,即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则不存在所谓医疗过失的问题。

  2、疾病的自然转归。

  如长期的高血压引起动脉硬化,动脉硬化促使血压升高,医师诊断后,患者情绪激动突发脑出血出现偏瘫,对此后果医师可以免责。

  3、难以避免的并发症。

  并发症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病人发生了现代医学科学技术能够预见却不能避免和防范的不良后果,而这种不良后果的发生与医方是否存在过错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4、患方的过错。

  基于侵权法理论,医院如想免责,则损害结果必须完全是由患方过错所致,否则就不能构成免责事由。如果双方都有不同程度过错,则应分别从原因力及各自的过错程度这两个方面来确定其双方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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