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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内如厕滑倒摔伤脸

2012-12-26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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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人民网天津视窗9月17日电:一女士到医院为亲属办理医保手续,在如厕时滑倒,致使面部摔伤。由于医院不同意对其损失承担责任,双方对簿公堂。日前,河东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应提供安全环境,而原告也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由此一审判令被告医院承担20%责任,赔偿原告

  人民网·天津视窗9月17日电:一女士到医院为亲属办理医保手续,在如厕时滑倒,致使面部摔伤。由于医院不同意对其损失承担责任,双方对簿公堂。日前,河东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应提供安全环境,而原告也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由此一审判令被告医院承担20%责任,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3800余元。

  据市民郭某称,她于2008年8月22日13:30到河东区一家医院为其母亲办理医保全额垫付盖章的手续。盖章后,郭某顺便到医院二楼卫生间方便。在离开便池的一瞬间,郭某滑倒在地,脸部直接磕到了地面上,一颗牙摔掉了三分之一,还有一颗牙牙根断裂,同时下嘴唇有一处只连一点肉,下颚处摔开一个大口子(至今留下非常明显的疤痕)。郭某在受到极度惊吓后立即要求医院给予紧急救治,但医院作为医疗单位只给了郭某一个纱布捂住伤口,并要求郭某去挂号才能治疗。后郭某只得自行到口腔医院治疗。经诊断,郭某面部裂伤、牙冠折,并进行了缝合术。郭某提出,她是一名艺术体操老师,由于上述医院管理不善造成的此次事故不仅给其带来了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还造成其两个月不能给学员上课。经沟通未果,郭某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费等合计3.6万余元。

  被告医院对郭某的诉求并不认可,所以不同意承担责任。结合双方陈述及相关证据,法院认为,原告郭某在被告医院处滑倒致伤,被告作为医疗机构,应当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为就医患者及其办理相关手续的家属提供安全的环境。现被告未在合理范围内为原告提供安保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原告本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入厕时,应具备自我防范保护意识,注意自身安全,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其对自己滑倒一事,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根据本案实情,法院酌定由被告承担郭某医疗费、误工费及交通费损失的20%。(记者孙启明 通讯员姚琳 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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