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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过早做手术 赔偿患者57万元

2012-12-26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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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医院为患者手术时,由于手术时机不当,给患者带来很多麻烦。昨日,在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桥东法庭的主持下,太原市某医院和患者达成调解协议,医院赔偿患者各类费用573000元。手术过后患者体温异常2002年1月,孙林(化名)因车祸急诊于太原市某医院,经诊断为左股骨闭

  

  

  医院为患者手术时,由于手术时机不当,给患者带来很多麻烦。昨日,在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桥东法庭的主持下,太原市某医院和患者达成调解协议,医院赔偿患者各类费用573000元。

  

  

  手术过后患者体温异常

  2002年1月,孙林(化名)因车祸急诊于太原市某医院,经诊断为左股骨闭合性骨折,该医院为孙林实施了“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术后,孙林体温持续高热,后经医院采取抗感染治疗,体温仍忽高忽低,未能降至正常。3月初该医院为孙林做了“诊断性穿刺”,结果为葡萄球菌感染,经半个月治疗仍未收到任何效果。后经山西省某医院骨科诊断为“低毒性骨感染”,之后孙林转入山西省某医院,经多次手术,体温降到正常,但骨折仍不能愈合。由于感染长期不能控制,孙林先后又去北京某医院、山西省稷山县某医院等多家医院进行治疗。2005年10月,孙林出院,病情有所好转,但需借助双拐行走。

  医院手术做得早了

  随后孙林将太原市某医院告上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该医院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25403.71元。

  迎泽法院桥东法庭审理此案过程中,太原市某医院委托太原市医学会对孙林与医院的医疗纠纷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书显示诊断明确,具有手术治疗指征,但手术时机选择不当,左股骨系潜在开放性骨折和最终的骨感染有一定关系。鉴定结论为构成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孙林不服,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后经山西省医学会鉴定,医方的医疗行为违反了闭合性骨折的诊疗常规,应待全身情况好转后再择期手术为宜,医方的过失行为与患者的人身损害有一定的因果关系,鉴定结论为构成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医院赔偿患者57万

  由于该案双方当事人的纠纷耗时达6年之久, 最终在桥东法庭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太原市某医院赔偿孙林各类费用57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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