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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异地行医致孕妇死亡获刑十一年

2013-09-27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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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今年37岁的邱吉新,暂住宁波市江北区。他1994年毕业于贵州省毕节市卫生职业技术学校,次年取得乡村医生证书,在贵州开设私人诊所,直至2003年。2004年起,邱吉新到宁波行医,小到感冒大到接生,无所不能。2009年9月14日6时许,邱吉新应张某亲属要求,在江北区洪塘街道

  今年37岁的邱某某,暂住宁波市江北区。他1994年毕业于贵州省毕节市卫生职业技术学校,次年取得乡村医生证书,在贵州开设私人诊所,直至2003年。2004年起,邱某某到宁波行医,小到感冒大到接生,无所不能。

  2009年9月14日6时许,邱某某应张某亲属要求,在江北区洪塘街道暂住房内为张某接生,随后离开,不料产妇因大出血未能及时救治而死亡。邱某某被刑事拘留,后被依法逮捕。

  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起,被告人邱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在宁波长期从事非法行医活动。为张某接生时,因严重违反催产素使用常规,即超剂量、超浓度、超滴速使用,导致张某羊水栓塞。他又未按规定观测2小时,以致产妇发生大出血时未能得到及时处理及转院致死。经宁波市医学会鉴定,张某羊水栓塞及产后大出血休克死亡与邱某某不按常规使用催产素有直接因果关系,邱某某应当承担完全责任。

  邱某某辩护认为:他于1995年取得了乡村医生证,不属于非法行医;即使行为构成犯罪,本案中被害人家属明知被告人无行医资格仍要求被告人为其接生,具有一定过错,不应由被告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双方应根据过错大小分别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邱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共计人民币355106元。

  链接: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乡村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根据该规定,邱某某只能在其当地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到宁波后,他没有提出任何执业注册的申请,更没有得到宁波市卫生行政部门的注册批准,其从事的医疗行为,应属于非法行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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