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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畸形婴儿医院是否承担责任

2012-12-26 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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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生育畸形婴儿医院是否承担责任案情简介:案件的原告是一个孩子李某及孩子的父母,被告是一家医院。原告诉称李某的母亲在怀孕7个月和分娩前曾到该医院进行两次B型超声检查,两次检查均显示胎儿脊椎骨骼连续,无异常,但是在孩子出生后被诊断为脊柱裂患儿。患儿曾到省

生育畸形婴儿医院是否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
案件的原告是一个孩子李某及孩子的父母,被告是一家医院。原告诉称李某的母亲在怀孕7个月和分娩前曾到该医院进行两次B型超声检查,两次检查均显示胎儿脊椎骨骼连续,无异常,但是在孩子出生后被诊断为脊柱裂患儿。患儿曾到省某医院就诊,花费医疗费3万余元,现仍留存残疾。原告认为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失,应当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万余元。
案件处理:
在庭审中我作为院方代理人,首先要求原告明确起诉的案由是什么?原告答称是侵权。我又提出要求原告明确被告侵犯了其什么权利?原告称是李某父母的知情权、优生优育权及李某的精神损害。经过原告初步举证后,我与院方进行协商,是否要求医疗事故抗辩权,并向院方说明如果医院同样有过错并与李某的损害有因果关系,那么医疗事故的赔偿数额会比较少。经过协商,院方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法院委托市医学会进行鉴定。
我协同院方的两名工作人员共同参加了医疗事故鉴定,鉴定会中双方的争论非常激烈。患方首先提出了院方所做B超检查人员的资质问题(两次分别由不同人员进行检查),要求出示证据,而院方其中的一名工作人员正出差在外,无法出示该证据;患方又提出每一份B超报告单应由两名专业人员签名,而此报告单只有一名工作人员签名,属于程序违法。最后,患方提供李某的病历资料,证明院方的B型超声诊断是错误的,未能查出李某存在脊柱缺陷,侵犯了李某父母的优生优育权。
我代表院方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答辩:1、B超检查依照目前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达到对疾病100%的检测率,出现漏诊是在所难免的,李某脊柱裂的范围太小,检查无法检测到。2、医务人员的检查项目齐全,没有漏项,符合诊疗规范。3、李某的脊柱裂是胚胎发育异常造成的,与院方的医疗行为无关。
不久后,医学会在综合考虑各方意见后,出具鉴定结论:本案例为三级乙等医疗事故,院方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鉴定结论送达院方后,我与院方协商,是否申请省医学会再次鉴定。因为我认为即使院方存在过错,但李某的脊柱裂后果也与院方的医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该病例应鉴定为四级医疗事故。同时我也向院方说明如果按照该鉴定结论,院方需承担的赔偿数额为4万元左右。院方考虑到李某的处境,愿意接受市医学会作出的鉴定结论,希望协商赔偿数额,并且提出要一次性解决。于是我代表院方与患方在法院主持下进行协商。患方提出李某目前伤残后果比较严重,尚需继续治疗,一次性了结需要15万元,后又降至10万元,最后双方确定院方一次性支付8万元,以后每半年可免费为李某进行一次尿检,直至其十八岁为止。
关于此案的思考
一、 被侵权对象的特殊性
此案从一接触立即引起了我浓厚的兴趣,因为我发现这是一起比较特殊的医疗纠纷案件。一般常见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往往患方是基于院方侵害了患者本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而此案的医疗行为并不直接与患者本人的身体健康或生命安全相联系。存在身体残疾的是李某,被侵权的主体实为李某的父母。虽然原告将李某列为原告之一,但我认为李某不是适格的主体。因为院方如果侵权,其所侵害的对象不是患者的生命权或健康权,而是李某父母的知情权、优生优育选择权。
二、 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的不确定性。
医疗纠纷院方赔偿的前提应是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但在本案中,这一情况难以明确。B型超声检查项目对胎儿的检查是影像检查,不是在人的直接视野下进行的检查,胎儿的病变部位大小、胎儿的体位、羊水的多少都会直接影响到B超检测的结果,其准确率不可能达到100%。未能发现胎儿的畸形是医务人员的疏忽、技术水平能力的不足,还是由于母体及胎儿的自身状况影响了影像的显示?确实难有准确的结论。医学会根据医疗侵权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认定为医院的过错,无可非议,但却显示出目前医疗纠纷法律规范的不完善。如何寻求一种更为公平、公正的处理方案是社会共同关注的话题。我个人认为美国刑事诉讼中的抗辩协商制度可供参考,即在控方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可与犯罪嫌疑人进行协商,相互让步:犯罪嫌疑人承认罪行,控方做出做出减轻对他的处罚的承诺。就医疗纠纷来说,目前确实存在若干这样的问题,很难明确患方所受损害原因是否是院方造成的,如果仅仅依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院方承担患方的损失责任,我认为是有欠公平的。
三、 协商是解决医疗纠纷的良好途径。
此案中依据医疗事故鉴定结论,院方赔偿数额在4万元左右,但是李某还需要进一步治疗,费用难以确定。依据法律规定,李某的父母可在以后发生医疗费之后一年内另行起诉,可能起诉一次,也可能再起诉几次,每一次诉讼双方都将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在这种情形下,双方经过协商一次性解决本案,院方一次性在4万元以上支付李某等人一笔费用,李某等人放弃其他的诉讼权利。这样的结果,避免了双方长期不止的争讼,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本案所涉及的问题在许多医疗纠纷中是常见的,只要双方都能够面对目前存在的问题以真诚的态度进行协商,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累诉,使当事各方节约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四、 医疗纠纷防范战略急需完善。
目前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多是院方的某些医疗行为不够规范,制定规范的制度,完善医疗行为,防范医疗纠纷,是目前各医疗机构急需解决的问题。纠纷一旦发生,损失已经无法避免。另外,医疗侵权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给医院增加了举证责任,经常有医疗机构提出这样的问题:我们的行为是按照诊疗规范进行的,但却拿不出相应的证据,能拿出的只有一份病历资料,患方又往往不会认可,因为这是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自己书写的。因此,如何保留、收集合法有效的证据资料,也是目前医疗机构急需完善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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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问
婴儿怀孕和出生时医院都说正常现在是畸形
封存病历,医疗过错鉴定,要求赔偿 赔偿的计算 1 医疗费的计算 医疗费赔偿金额=已发生医疗费用(诊疗费 医药费 挂号费 住院费 其他,不含原发病医疗费用) 后续医疗费用 2 误工费计算 (1)一般收入者误工费 误工费=误工时间*收入标准 (2)高收入者误工费 误工费=误工时间*收入标准(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陪) (3)无固定收入者误工费 误工费=误工时间*收入标准(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 误工时间为评定伤残日前的误工期 3 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 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时间*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4 陪护费计算 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天数*陪护人数*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5 残疾生活补助费的计算 1,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一级伤残, 100%赔偿指数 2,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为二级伤残, 90%赔偿指数 3,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三级伤残, 80%赔偿指数 4,二级丙等医疗事故为四级伤残, 70%赔偿指数 5,二级丁等医疗事故为五级伤残, 60%赔偿指数 6,三级甲等医疗事故为六级伤残, 50%赔偿指数 7,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七级伤残, 40%赔偿指数 8,三级丙等医疗事故为八级伤残, 30%赔偿指数 9,三级丁等医疗事故为九级伤残, 20%赔偿指数 10三级戊等医疗事故为十级伤残, 10%赔偿指数 赔偿年限不超过30年,60岁以上不超过15年,70岁以上不超过5年。平均生活费是指人均消费性支出 伤残生活补助费=伤残指数*医疗事故发生地的居民平均生活费*赔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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