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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医疗服务态度差致心脏病突发而死 医生是否应负责任

2012-12-26 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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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因医疗服务态度差致心脏病突发而死医生是否应负责任由于医务人员缺乏医德,恶语伤人致患者气极而死,在医疗实践中实属罕见。无疑,该患者突发心脏病确实是由于该值班医生服务态度恶劣所引起,但值班医生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在于他的行为是否已构成对患者的侵犯。对

因医疗服务态度差致心脏病突发而死 医生是否应负责任

由于医务人员缺乏医德,恶语伤人致患者气极而死,在医疗实践中实属罕见。无疑,该患者突发心脏病确实是由于该 值班医生服务态度恶劣所引起,但值班医生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 在于他的行为是否已构成对患者的侵犯。对于患者患有心脏病不能受刺激,值班医生不可能也不应当预见到,因此他对于患者突发心脏病而死没有主观上的过失,我们不能把抑制患者病情发作的责任平均分配给社会,这样也是不合情理的。因此,该值班医生的行为不能构成对患者的侵权,他不应为此负有责任,更无从谈起赔偿损失和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对于该医生的服务态度恶劣,造成严重后果,医院应酌情给予其一定的行政处分,并在全院内进行通告,作为警示。二十、某市医疗举证倒置第一案的启示家住某市的的Q先生状告S诊所、某区人民医院和市第二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不当导致了妻子Q女士在1999年11月离开人世,年仅48岁。3年间,由.于这起案件缺少原始门诊病历记录和尸体检查报告,原告妻子死因难以确定,死亡责任不能精确界定,法院审理异常困难2002年8月29日下午,某区人民法院曾经公开审理过这起案件。根据原告方代理律师的法庭陈述,1999年11月1日到3日,原告Q先生的妻子Q女士因为腰部疼痛到S诊所在腰部陆续打了4针封闭针,疼痛没有减轻反而加重,还出现恶心、呕吐的情况。按照S的安排,Q女士在11月4日8点钟到某区人民医院就诊,到5日凌晨3点的时候出现休克。某区人民医院组织了抢救,当天ll点发出了病危通知,13点左右应Q先生的要求Q女士转到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l999年11月5日15点50分左右,Q女士死于第二人民医院。二院诊断Q女士死亡原因是感染性休克。此后不久,Q先生上诉到了某区人民法院,要求当事医疗机构给予经济赔偿。S诊所的代理律师认为:“从我掌握的情况看,Q女士死亡后第二人民医院提出来要进行尸体检查,被家属拒绝了。二院诊断的死亡结果,包括家属、某区人民医院在内都不能确定Q女士是感染性休克死亡。我们曾经向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重新鉴定,结果认为资料不详、没有尸检报告,不能确定死亡原因。连死亡的原因都无法确定,为什么认为感染是S诊所引起的呢?”另外两家被告某区人民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也先后进行了没有医疗责任的辩护。毕竟这次庭审与以前多次庭审的情况有了很大不同,需要医疗单位举出没有医疗责任的相关证据。某区人民法院的F副院长在休庭期间这样告诉我们:“三个被告要出示的证据是证明他们的治疗是正确的,整个治疗过程的证据需要三个被告提供,第一个被告说他们没有门诊病历记载。从取证角度来讲,对第一被告不利。没有病历记载,仅仅靠回忆和补充说明很难证实。”正如F副院长所分析的那样,死者到S诊所的就医原始门诊记录的确成为这起案件诉讼的关键。2002年ll月,案件一审尘埃落定,原告方获得了】5万多元的医疗赔偿。庭审结束后,S诊所代理律师接受我们采访时并没有隐晦这一点:“我从现今医疗诊治的过程来分析,大的医院都是给病人一个病历卡,住院病人才有病历记载。S诊所只提供门诊服务,没有病历的问题存在,给患者提供的门诊记录卡里有打针、吃药的详细记录,而自己没有记载、存档。就是到现在,各家大医院里门诊病历也是患者自己保管的,自己不会有详细的记载,只能从所购买的药品来分析,住院的病人才有详细的病历记录。”
虽然在绵延了三年之久的案件审理过程当中,医患双方争论的空间非常大,现有的证据不能直接判断出医疗事故的直接责任方,但详细了解了这起案件我们发现,S诊所因为自身门诊的不规范已经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从这个案件,我们也发现了正规医疗机构当中露出的不规范管理的冰山一角,同样蕴涵极大的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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