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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医疗损害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2019-05-05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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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医疗问题一直是社会大众与医学界比较关注的问题,因为它关乎民生,所以更容易引起重视,现如今,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很多东西都在不断完善,那对于医疗损害来讲,它的损害责任现如今又是如何了解一下关于规定的呢?下面找法网小编就和大家一起来最新医疗损害责任是怎么规定的及相关问题。

  一、最新医疗损害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1、过错原则。《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医疗机构在医疗行为中须存在医疗过错,且因为该过错导致了患者医疗损害才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这是《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在医疗损害诉讼案件中,医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

最新医疗损害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2、过错推定原则。《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在以上三种情况下,患者不需证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只要证明医方存在上述情况,法院就应推定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

  3、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了在医疗行为中,只要医疗机构使用了不合格的医疗产品致使患者人身受到损害,无论其医疗行为是否有医疗过错,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二、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

  1、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医疗损害发生的场所必须是在依法取得执业许可或者执业资格的医疗机构,而且是在医务人员进行合法的医疗活动中发生的。

  2、患者发生了人身损害的事实。

  在医院进行诊疗过程中,即使有差错,但未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也不构成医疗损害。

  3、医患双方之间存在医疗行为。

  该要件是构成医疗损害责任的前提条件,因为如果医患双方自始就不存在医疗行为,就不可能存在医方侵害患方合法权益的事实,也谈不上患者因医方的行为而遭受损失。

  4、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过错支配下的行为与患者的人身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5、医疗机构主观上存在过错。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对患者治疗过程中,主观上要有过错。这里所说的过错主要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按其医疗水平及能力应当能够预见和预防损害的发生,由于其主观上存在过失或故意,没有预见或是没有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从而导致损害的发生。

  三、医疗损害责任类型

  未尽告知义务的责任、未尽诊疗义务的责任、未尽保护隐私的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时的医疗水平”并不仅仅指某个医生个人的医疗水平或本院的医疗水平。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和大家一起了解的关于最新医疗损害责任是怎么规定的等相关问题,希望能借此帮助大家加深对医疗损害责任的了解与认识。通过了解我们知道,医疗损害责任会根据相关规定来处理,在这里找法网小编也要提醒大家,如果遇到医疗损害一定要冷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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