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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责任案

2012-12-26 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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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昨日上午,在第二次指定管辖权后,该案在郑州市开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当日未宣判。【庭审】病历又被疑修改法庭上,原告出示的证据显示,原告在被告处共复印了两次病历,分别是2008年11月6日和2008年11月24日。第二次复印后,家属却发现病历有多处涂改。

  昨日上午,在第二次指定管辖权后,该案在郑州市开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当日未宣判。

  【庭审】病历又被疑修改

  法庭上,原告出示的证据显示,原告在被告处共复印了两次病历,分别是2008年11月6日和2008年11月24日。第二次复印后,家属却发现病历有多处涂改。第二次复印后病历被封存,直到今年8月31日巩义市法院开庭审理时才拆开。

  后该案又被重新指定由郑州市开发区法院审理,而12月11日,当原告来到开发区法院第三次复印病历时,竟发现病历又被改动了。原告称,他们二次复印病历发现的涂改处包括:临时医嘱被涂改、添加158处,长期医嘱被涂改添加74处,护理记录被修改20多处,甚至被整页替换,连护士的签名也换了。

  第三次复印的病历发现,2008年11月6日的手术同意书被添加了内容。对此,原告恳请法庭调查。对此被告认为,依据卫生部和卫生厅的有关规定,医院在术后6小时内可以对病人病历予以完善;原告则指出,病历复印时间均超过了24小时。

  昨日庭审,原告与被告当庭展开PK。

  【原告、被告】

  ▲▲原告

  1.鉴于病历被多次修改,原告要求被告出具病历涉及的10多名医生的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任职证以及20多名护士的专业技术资格证和执业证;

  2.为证明事发时医生护士脱岗和监护不力,原告要求当庭播放采集的录音及视频证据;

  3.当法官询问双方是否愿意接受调解时,原告表示愿意。

  ▲▲被告

  1.只称可在做医疗事故鉴定的时候出示;

  2.称在电视上已看过,不愿当庭播放;

  3.被告称可在再做一次医疗事故鉴定的基础上接受调解。

  【争论焦点】

  被告何以坚持再做一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被告律师称这起纠纷案件是在医院正常行医过程中发生的意外过失造成的,并非蓄意。

  而原告律师称没必要,因为这是一起典型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原告早在起诉前就已做过司法鉴定且事先通知过被告,原告还称“病历已被修改,在此基础上再做医疗事故鉴定缺乏公正”。

  刘大周的家属告诉记者,要求再做鉴定是医院的一贯手段,意在“继续拖延时间”。

  【事件回顾】

  2008年11月5日,59岁的新郑市梨河镇人刘大周在新郑市人民医院做胆结石手术后再没醒来;

  同年11月25日,刘大周转入北京解放军海军总医院,并被确诊为“缺血缺氧性脑病,持续植物人”;

  今年3月26日,经司法鉴定:新郑市人民医院对刘大周的诊治存在严重过错和过失行为,与刘的植物人状态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院方应担全责;

  今年4月20日,新郑市人民医院共为刘大周提供31万元的治疗费;

  今年4月23日,刘大周85岁的母亲毛水莲正式起诉新郑市人民医院;

  今年5月初,郑州市中院指定巩义市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今年8月31日,该案由巩义市法院公开审理。刘家当庭索赔299万余元,包括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伤残鉴定费以及30万元精神损失费等。(以后按每月维持刘大周生命所需7万元计,时限按河南省人均寿命72岁计,每年将向医院索赔医疗费80万元左右,按10年计划索赔,加上首期索赔累计1000多万元。)当庭未判决。

  今年10月25日,该案由郑州中院指定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并从立案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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