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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次要责任】关于院方承担次要责任

2012-12-26 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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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医疗事故次要责任】关于院方承担次要责任案情:我是小孩的母亲,小孩于以自然分娩方式出生,我分娩小孩时系乙肝大三阳患者。我为了孕育一个健康的宝宝,于前年6月份到首都北京权威医院检查肝功能以及相关的一切指标,检查结果也显示是乙肝大三阳患者,但肝功能和HBV

【医疗事故次要责任】关于院方承担次要责任
案情:我是小孩的母亲,小孩于以自然分娩方式出生,我分娩小孩时系乙肝大三阳患者。我为了孕育一个健康的宝宝,于前年6月份到首都北京权威医院检查肝功能以及相关的一切指标,检查结果也显示是乙肝大三阳患者,但肝功能和HBV/DNA多是正常范围内,医院的医生根据检查结果判断,虽然是乙肝大三阳患者,但还是可以生育一个健康的宝宝,前提是必须到正规医院检查生产。医生在产妇生产的过程中会给小孩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和乙肝疫苗进行有效母婴阻断。阻断乙肝传染的传染概率可达95%以上。根据医生的嘱咐,患者母亲在身体一切指标正常的情况下,于前年8月份怀孕。从怀孕初期开始,患者母亲一直在当地正规的医院定期做孕期检查,怀孕3个月左右,按院方要求,做血常规肝功能,检查结果也显示我是乙肝大三阳,但肝功能是正常。我根据化验结果向做孕前检查的医生咨询,这样的身体情况该怎么办,要不要打预防针什么的。医生给我的答复是,按照我这样的身体情况是对胎儿是没有什么影响,说肝功能转氨酶多正常,胎儿在腹中不会传染,现在小孩在肚子里不主张打预防针,但小孩出生后24小时内进行母婴阻断,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和乙肝疫苗。当时产前检查的医生在患者母亲的病历和孕期保健册上注明患者母亲是乙肝大三阳高危孕妇,还在我的病历和孕期保健册的封面上盖了一个章(高危孕妇)。事情也就这样一天天的过去,小孩在肚子里也一天天的长大,我也定期去做产前检查,一切都很正常。去年5月份小孩以自然产的方式在当地出生。
我原以为院方一定会为我生的小孩注射乙肝疫苗、乙肝免疫球蛋白进行母婴阻断,但是小孩几个月后,经检查发现已经感染了乙型肝炎(大三阳),为了查清原因,我便到该医院了解情况,才得知该院仅注射了乙肝疫苗,没有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进行母婴阻断。
根据我以上所所讲的事实的情况,我便申请医学签定,,签定结果是四级医疗事故,,院方承担次要责任。小孩现在才2岁多,,因为他又乙肝,,幼儿园不收留他。他以后的路很长,该怎么办。
四级医疗事故,院方承担次要责任 。如果要求协商索赔的话,,具体金额该怎么计算。
律师解答:可以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 医疗事故的赔偿
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七条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第四十八条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第四十九条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十一条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page]
第五十二条 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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