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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处理

2012-12-26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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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定与应由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脑瘫原因的鉴定混淆就不利于司法定判。有人戏称,医疗鉴定是老子对儿子的鉴定,有失公正,笔者不敢苟同。他们认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是卫生厅管的,医院也是卫生厅办的。实际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是报同级人民政府部门批准的,

  定与应由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脑瘫原因的鉴定混淆就不利于司法定判。  有人戏称,医疗鉴定是“老子对儿子的鉴定,有失公正”,笔者不敢苟同。他们认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是卫生厅管的,医院也是卫生厅办的。实际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是报同级人民政府部门批准的,在政府的领导,在有关机关的监督下工作,而且随着医疗体制的改革,卫生行政部门对医院的管理日臻完善,是管医院而不是办医院的主题思想越来越明晰。他们又认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成员来自于医院,自然帮医院说话,也有失偏颇。首先鉴定委员会的成员,可以是卫生行政部门的管理干部,可以是法医。其次,委员会的成员都是思想素质高、技术过硬的专家学者。绝大多数专家对鉴定都是抱着科学、公正态度的。有人认为司法鉴定比医学鉴定更具可信性,在医疗事故的司法处理中可用司法鉴定代替医疗鉴定。笔者认为不妥,可信性不能等同于真实性,法律以事实为依据,真实性才更重要。有一位知名画家画了一幅斗牛图,由于这位画家是名家,众人都说好,可一位牧童就发现了这幅画的不真实性,因为牧童天天放牛,知道牛打斗时,尾巴是不会立起来的。就可信性而言,名家的画肯定是好画,但名家的画也不能违背现实生活的真实性。天天放牛牧童指出了这幅画的不合实际的错误之处。再说,现在医疗纠纷越来越多,愈演愈烈,司法部门有更多的其它更重要的案件要处理,如果,每件医疗纠纷都要由司法部门作出司法鉴定,势必增加司法人员许多不必要的工作量。如前所述,医疗纠纷牵涉到的是生命科学极其复杂的问题,司法鉴定有其一定的专业局限性。所以我们认为,一方面必须建立健全医疗公平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另一方面,不能把医疗鉴定与司法鉴定混为一谈,更不能以司法鉴定取代医学鉴定。在医疗事故处理新法规出台前,处理医疗纠纷应按照国务院1987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所规定的法律程序来处理。在处理医疗纠纷时,一会采用医疗鉴定,一会既采用司法鉴定又采用医疗鉴定,一会只采用司法鉴定,不利于维护法律的规范性、严肃性和平等性。也严重影响卫生事业的正常发展,甚至酿成社会风波,影响安定团结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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