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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书面鉴定陈述

2013-06-08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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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书面鉴定陈述陈述人:范亚华,女,汉族,1938年7月11日出生,住址:上海市普陀区甘泉依存209号201室法律文书送达地:普陀区武宁路19号2306室戎律师收代理人:戎兴旺联系电话:13818086320医疗机构:同济大学附属同济医院住址:上海市普陀区新村路389号联系人:

  书面鉴定陈述

  陈述人:范某,女,汉族,1938年7月11日出生,

  住址:上海市普陀区甘泉依存209号

  法律文书送达地:普陀区武宁路19号2306室戎律师收

  代理人:戎某 联系电话:1381808****

  医疗机构:同济大学附属同济医院

  住址:上海市普陀区新村路

  联系人:同济医院医疗纠纷调解部门

  联系电话:5605****转“医疗纠纷调解部门”

  郭某(死者,系陈述人范某丈夫)2007年9月11日凌晨4:30左右哮喘发作,范某带其至同济医院急症,并住院治疗。2007年9月16日晚8点多,郭某身感不适,但一直无医生查房,直到晚10:40哮喘再次发作后10分钟,一位衣冠不整、穿着拖鞋刚睡醒的医生才过来对其作简单诊断,然后仅采取了吊点滴的医疗措施,(郭某该病系老毛病,共在同济医院接受过9次住院治疗,以往相同情况下都采用打“喘停”等急救针措施,但该次措施与以往8次相同情况的急救措施不同,且最终证明是无效的),吊点滴过程中,病情不但没有缓解,而且愈加厉害,但医生并未重视,未采取任何其他措施,自己又到房间睡觉,患者当晚11:30份呼吸急促,范某在走道里疾呼救命,此时,病房里却无一个医生,等护士叫来一实习医生,但该医生束手无策,该医生又去找了一个医生来,还是没有拯救措施,此时病人呼吸停止了,才开始人工按摩,后拖来了人工呼吸机,但医生用不来,等了30分钟左右,技术人员来了,才用上呼吸机,但病人已进入深度昏迷,延误了最佳抢救时间(此情况由多人目睹,且当时十六床、十七床的王复燕、周伟康愿意作证,并出具书面证词),病人昏迷了5天后与2007年9月21日死亡。

  同济医院在明知自己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通过各种手段不实记录病例和死亡记录,谎称病人因心脏毛病死亡,欺骗范某,并要求范某倒签《病危通知书》,病人死后3天就被火化。范某此事之后,天天想起爱人死亡前的呻吟求救声,哭干了眼泪,身体每况愈下,并多次寻死,后被接到儿子家看护。身体稍加恢复后,但范某仍然无法接受这一事实,回到上海又开始多次向法律援助机构寻求帮助,并向各个政府相关部门信访,寻求帮助,在范某上门要求赔偿的情况下,医院与2008年4月18日同意向范某赔偿3.5万。范某苦于无法查实真正死亡原因及无法取证医院过错,故接受了3.5万元赔款,但范某仍然在向各部门寻求真相。

  现范某认为,医院对范某丈夫的死亡负最主要责任。

  责任主要分两点:

  1、 郭某该病系老毛病,共在同济医院接受过9次住院治疗,以往相同情况下都采用打“喘停”等急救针措施,但2007年9月16日晚郭某哮喘发作医生仅采取了吊点滴的医疗措施,该次措施与以往8次相同情况的急救措施不同,吊点滴过程中,病情不但没有缓解,而且愈加厉害,最终证明是无效的。

  2、 患者郭某在住院吊点滴过程中,病情不但没有缓解,而且愈加厉害,当晚11:30份呼吸急促,范某在走道里疾呼救命,此时,病房里却无一个医生,等护士叫来一实习医生,但该医生束手无策,该医生又去找了一个医生来,还是没有拯救措施,此时病人呼吸停止了,才开始人工按摩,后拖来了人工呼吸机,但医生用不来,等了30分钟左右,技术人员来了,才用上呼吸机,但病人已进入深度昏迷,延误了最佳抢救时间(此情况由多人目睹,且当时十六床、十七床的王复燕、周伟康愿意作证,并出具书面证词),病人昏迷了5天后与2007年9月21日死亡。医生这种严重不负责任,抢救根本无及时可言,让一位住院接受治疗的患者在病房里从不适到发作到断气,整整一个小时根本没有得到医生的及时、有效的救助,这直接导致患者死亡,医院有全部责任。

  陈述人:

  特别授权代理人:

  2009年7月31日

  附:证据材料(病房16床和17床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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