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行医的刑法解释
《刑法》第336条第1款是关于非法行医罪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豕,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是国家的医生从业资格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包括:
(1)没有医师执业资格的人行医;
(2)执业资格证书被吊销的人行医。有执业资格的人,实施违反医疗管理法规的行为,不能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仅限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司法认定
非法行医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界限。在实践中,有些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导致就诊人死亡的结果,对这种案件直接以非法行医罪定罪处罚即可。因为《刑法》第336条第1款已经将“造成就诊人死亡”规定为非法行医的结果加重犯。
二、非法行医“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三、非法行医“情节严重”情节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非法行医“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1)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2)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五、非法行医其他司法解释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本解释所称“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