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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在敬老院摔伤致死 被判担半责

2013-10-29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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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案件详情】因张老太自敬老院的楼梯上摔下后卧床不起直至死亡,张老太的八...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案件详情】

  因张老太自敬老院的楼梯上摔下后卧床不起直至死亡,张老太的八名子女向敬老院协商赔偿未果,将敬老院诉至密云法院。近日,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敬老院承担50%的责任,赔偿张老太的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万余元。

  2009年7月,张老太被子女们送至县某敬老院养老,每月缴纳护理费1200元。2010年4月17日,张老太自敬老院三楼的楼上摔下,随即被敬老院的工作人员送至密云县医院救治。经诊断,张老太为头面部外伤,鼻骨粉碎性骨折,鼻面部皮肤挫裂伤,左眶内外壁骨折。随后,张老太便一直卧床不起,直至5月11日死亡。张老太的八名子女认为敬老院在母亲摔伤一事上存在过失,因协商赔偿未果,将敬老院诉至法院,索要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2万余元。

  庭审中,敬老院表示,张老太是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一切行动均由工作人员协助。但事发时,是张老太自己将反锁的门栓打开,并自行坐轮椅行至楼梯处摔伤的,张老太的行为属自残,自己已经尽到了管理责任,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司法鉴定,张老太的死亡与摔伤之间存在部分因果关系,外伤造成张老太死亡的参与系数为50%。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老太是在敬老院内摔伤的,敬老院主张张老太是自残行为,自己尽到了管理职责,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以佐证,故应对张老太因外伤所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遂依据司法鉴定的结论,判决敬老院对张老太的死亡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赔偿张老太八子女医药费等共计86635.07元。

  【相关法律知识】

  司法鉴定

  2005年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

  ”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一)法医类鉴定;

  (二)物证类鉴定;

  (三)声像资料鉴定;

  (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司法鉴定通常包括:法医鉴定,即对与案件有关的尸体、人身、分泌物、排泄物、胃内物、毛发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司法精神病鉴定,即对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有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刑事技术鉴定,即对指纹、脚印、笔迹、弹痕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会计鉴定,即对账目、表册、单据、发票、支票等书面材料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技术问题鉴定,即对涉及工业、交通、建筑等方面的科学技术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等。在司法鉴定中,人身伤害情况鉴定和犯罪嫌疑人是否患有精神病鉴定是常见的两种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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