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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拟提高医保个人缴费比例

2015-05-28 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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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广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实施不到半年,广州市人社局便对外宣布缴费基数将调整,此次调整会带来哪些变化?为何调整频率这么频繁?找法网小编为你寻找答案

  5月22日,广州市人社局对外宣布,根据国家统计口径的变化,从明年1月1日起,广州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基数将调整。明年个人缴费额度或由今年的152元,上调至167元。有网友大感失望,概叹什么都要涨价,就连医保缴费也未能逃过一劫;不过也有网友表示涨幅不大,可以接受。

  调整后,新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基数=(上上年度广州城市常住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上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

  这次调整将从2016年1月1日,有效期到2017年年底。2016年全市(不含从化市)个人缴费标准(含大中专院校学生)=2016年城乡居民医 保缴费基数×0.55%=30309×0.55%=167元。2016年从化市个人缴费标准(大中专院校学生除外)=2016年全市(不含从化市)个人缴 费标准×80%=167×80%=134元。个人缴费情况与标准调整前相差无几,参保人员仍可以无忧缴费,无忧参保,无忧享受医疗保险的福利。

  广州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这次调整,只是在计算方法上做了适度调整,但不会出现大幅调整使参保人员利益受损的现象。调整后,财政补贴占筹资总额约70%,与原来所定的个人与财政分担比例3:7原则保持一致。个人、财政支出都没有增加负担。

  调整前后“个人缴费标准”变化

  根据媒体报道,广州市人社局称,根据国家统计口径的变化,从明年1月1日起,广州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基数将调整。根据新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基数的变化,将个人缴费及财政补贴比例在原比例基础上同步增加10%。

  医保缴费标准是怎么算的?或许有很多人并不清楚,记者就直接把算账的结果告诉大家:

  2015年广州医保个人缴费是152元,而根据广州人社局的预测,2016年缴费基数将提高10%,因此2016年原本的的个人缴费应该是168元。

  而按照新的缴费标准,2016年广州医保个人缴费是167元。(注:由于从化处于保护性过渡期内,个人缴费标准是全市的80%,所以从化个人缴费标准是134元。)因此,2016年广州医保个人缴费是略微上涨了15元,不过考虑到缴费基数的自然增长,新政策其实反而是让个人缴费少交了1 块钱

个人缴费

  新方案有效期三年,为何实施不到半年又变?

  根据南方都市报报道,2015年作为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正式合二为一的元年,《广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实施至今也就5个多月时间。一个原本有效期三年的新方案,为何实施不到半年就进行如此重大调整?

  广州市人社局医保处处长李程回应,此次调整实属无奈之举,当初广州市人社局制定相关方案的时候,是征求过统计局等多个部门意见,他们对于方案没有异议。但在上周,国家统计局突然发布全新的统计口径,将原有的城镇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进行修改,改为公布 “全市城市常住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及“农村常住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而以前的两个统计口径正好是广州城乡居民医保缴费额度计算方式的基础。统计部门不再出具两方面的统计数据,原政策中的计算方法被迫修改,将计算公式的基础改变为“城镇常住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常住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如果不进行修改,势必会导致整个方案全部推倒重来,更加耗时耗力,而且影响居民医保的整体运作与有效衔接。

  据介绍,把统计“户籍人口”改为统计“常住人口”,改变后必然会降低统计数据结果,也就直接导致医保缴费基数的降低。也就是说,用提高缴费比例来弥补缴费基数降低带来的差额,实际上个人及财政的负担并未额外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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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问
我想咨询一下社保缴费比例
  社保征缴比例是多少,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比例  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应适当加快。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比例  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三、失业保险费征缴比例  依据《失业保险条例》,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失业人员数量和失业保险基金数额,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适当调整本行政区域失业保险费的费率。  四、工伤保险费征缴比例  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工伤保险费由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根据各行业的伤亡事故风险和职业危害程度的类别实行差别费率。劳动行政部门对企业上一年度安全卫生状况和工伤保险费用支出情况进行评估,适当调整企业下一年度工伤保险费率,实行浮动费率。  五、生育保险费征缴比例  依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企业管理费用。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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