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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将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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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2 14:02
导读: 编者按为使贫困人群能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日前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指出,用3年左右时间,在全国基本建立起资金来源稳定,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效果明显,能够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

  编者按 为使贫困人群能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日前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指出,用3年左右时间,在全国基本建立起资金来源稳定,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效果明显,能够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服务的医疗救助制度。医疗救助新政涉及哪些内容?我国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现状如何?申请城乡医疗救助的条件、病种及办理程序是怎样的,本报记者就这些社会关注的问题独家采访了民政部社会救助司医疗救助处处长陈埙吹。

  每年医疗救助政策至少惠及8000万人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在切实将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和五保户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基础上,逐步将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并对困难群众实行多种方式救助。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主要包括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民政部社会救助司医疗救助处处长陈埙吹说,对于低收入家庭来说,只要家庭成员患有重病,全家就陷入贫困。因此,该《意见》将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等困难家庭人员也纳入保障范围,有条件的地方还可适当扩大救助群体。今后会逐步将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以及家庭人均收入扣除家庭成员患重病所需医疗费用后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影响基本生活等特殊困难群体纳入保障范围。同时,进一步简化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和资金发放程序,全面推行救助对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即时救助的办法,发挥其应有的救急救难作用。扩大救助范围后,每年医疗救助政策至少惠及8000万人。

  医疗救助新政明确兼顾门诊救助

  《意见》规定,要根据救助对象的不同医疗需求,开展医疗救助服务。要坚持以住院救助为主,同时兼顾门诊救助。住院救助主要用于帮助解决因病住院救助对象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门诊救助主要帮助解决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患有常见病、慢性病、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以及急诊、急救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陈埙吹说,近年来,以心血管疾病、高血压、糖尿病等为代表的慢性病,已成为严重威胁人们健康的杀手。该《意见》对兼顾门诊救助的规定,既可以防止小病酿成重病,提高困难群众健康水平,也可以避免救助对象过度利用住院医疗服务。此外,不少地方还可以充分利用药店和基层医疗机构网点多、价格低廉、服务便利等特点,通过发放一定限额的医疗救助卡,便于救助对象日常门诊和购药。

  逐步降低或取消医疗救助的起付线

  救助资金额度有限是制约医疗救助制度健康发展的瓶颈。《意见》提出,中央财政将安排专项资金,对困难地区开展城乡医疗救助给予补助,同时要求地方各级财政特别是省级财政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投入,进一步扩大医疗救助基金规模。县级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设立城市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办理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拨付。

  该《意见》还要求,各地要根据当年医疗救助基金总量,科学制定医疗救助补助方案,逐步降低或取消医疗救助的起付线,合理设置封顶线,进一步提高救助对象经相关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补偿后需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的救助比例。

  所谓医疗救助的起付线有两层含义:一是各省市区政府制定了救助对象实际医疗费超过一定限额,其超过部分才能按比例救助的政策,这一限额标准被称为起付线;二是各地政府制定了医保报销的起付线,即个人医疗费达到一定额度才能报销。例如,北京市超过1300元才能予以医保报销,医疗救助就是要帮助困难群众先支付这1300元。

  陈埙吹说,我国将逐步取消医疗救助的起付线,意味着不再设置医疗救助的门槛,同时将对救助对象医保起付线以下的部分给予救助。在确保救助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做到收支基本平衡,略有结余。救助基金结余较多的地区,应积极采取措施,逐步降低基金结余率。到2011年,各地累计结余的资金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15%,而且要按规定及时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对于结余资金过多的地方,上级财政、民政部门应根据情况减拨或停拨补助资金。这样可以避免地方每年留有大量资金,从而影响救助效果。[page]

  鼓励和推行医疗救助费用即时结算

  目前,不少地方对救助对象医疗费用的补助采取事后支付的办法,救助对象患病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需要个人垫付,然后凭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医疗救助,部分救助对象因不了解具体的办理程序和手续,或无力支付个人垫付费用而放弃治疗,很大程度影响了救助效果。

  对此,《意见》提出,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卫生等部门,鼓励和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医疗救助费用的办法,民政部门可结合实际提供必要的预付资金。医疗救助对象凭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到开展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医疗救助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负的部分。

  陈埙吹表示,为了方便困难群众就医,不少地方已从“医后救助”转变为“医中救助”。救助对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民政部门支付的医疗救助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民政部门定期结算。此举不仅方便了救助对象,增强救助对象接受医疗服务的可及性,也可以减少民政部门繁重的事务性工作,更好地加强对医疗服务机构的协议监管。对于到尚未开展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救助对象,当地民政部门要及时受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使救助对象能够及时享受到医疗服务。

  ●新闻背景

  医疗救助目标:倾力筑牢医疗救助底线

  保障贫困人群健康权益

  记者从民政部获悉,今年中央财政通过预算内资金和中央集中的彩票公益金共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81亿元,比2008年增长60%,大幅度提升了医疗救助的力度。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是我国政府对患病且无力就医的城乡贫困人口给予帮助和支持,使其能享有基本医疗服务的保障制度,也是保障贫困人群健康权和基本生存权的重要手段。

  2003年11月,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开始起步。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卫生部、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制定的《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有计划展开。

  民政部社会救助司医疗救助处处长陈埙吹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介绍说,经过几年的发展,我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经历了从试点探索到全面推进,从救助制度建立到逐步完善的过程。2008年,城乡医疗救助5787万人次,其中资助贫困人群4661万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民政部门直接救助1126万人次;支出医疗救助金72.2亿元,其中用于贫困人群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为12.8亿元,民政部门直接救助资金为59.4亿元。民政部门直接救助对象平均每人次门诊救助143元,平均每人次住院救助1223元。

  我国现有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保制度,城乡医疗救助和这些医疗保障制度是怎样的关系呢?陈埙吹解释说,我国从2003年开始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从2007年又开展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由于医保讲求的是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必须先缴费才能受益。同时,医疗保险为了防范道德风险,必然有共付费用。对于城乡贫困人群来说,由于没有缴费能力和医疗费用的自付能力,往往被排除在医疗保险制度之外。

  为了使贫困人群能够享有基本医疗保障,通过医疗救助制度资助,使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群都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也使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人群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于贫困人群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个人难以负担的费用,再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助。对于没有参加任何医疗保险的贫困人群给予直接救助。此外,为了多渠道帮助解决贫困人群看病难的问题,各地还引导社会组织和个人对贫困人群实施医疗援助。[page]

  今后,我国要加强医疗救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经办管理方面的衔接,改进各项医疗制度的结算办法,探索实行“一站式”管理服务,逐步实现不同医疗保障制度间人员信息、就医信息和医疗费用信息的共享,提高管理服务效率。

  “我国医疗救助制度尚处于初级阶段,救助资金的投入与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还有很大差距。”陈埙吹表示,我国医疗救助人均筹资水平较低,2008年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人均筹资只有120元。据卫生部统计,2007年全国城乡居民年平均门诊次数为2.2次,平均每人次门诊医疗费用为136元,平均每人次住院费用为4974元。人均医疗救助筹资还不能满足救助对象一次的门诊费用,对于住院救助对象来说更是杯水车薪。尽管救助对象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能够得到一定的补偿,但补偿率普遍较低,给医疗救助带来很大压力。由于救助资金不足,受助人群一般只局限于五保户和低保对象,补助水平也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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