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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不成反毁容 消费者获赔6.7万

2014-01-01 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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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新疆石河子的林女士到美容院做祛斑美容,反被仪器灼伤毁容。林女士一怒之下将美容院告上法院。12月29日,记者从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了解到,经过审理,目前,法院判决美容院赔偿6.74万元。

  新疆石河子的林女士到美容院做祛斑美容,反被仪器灼伤毁容。林女士一怒之下将美容院告上法院。12月29日,记者从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了解到,经过审理,目前,法院判决美容院赔偿6.74万元。

  2012年1月,石河子的林女士到一家美容院想做祛斑。美容院介绍,可以通过仪器激光祛斑美容,林女士当天就在美容院做了激光祛斑美容。

  “美容后,脸上就出现了红肿,疼痛难忍。”林女士说,之后几天,她的脸部皮肤出现大面积的褐色斑,无法消除。在美容前,她脸上只有一点淡斑,并不明显,现在脸上大块的色斑,皮肤被严重灼伤,毁了容。

  林女士当即找到美容院,美容院采取了多种补救措施,但近一年的时间里,林女士脸部皮肤依然没好转。

  2013年2月,林女士将美容院诉至石河子市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0余万元。

  法庭上,美容院老板刘某认为林女士脸部皮肤受损,是未按照正常程序护理造成的,美容院只能赔偿2万元。

  法院审理后查明,该美容院为刘某个人经营,经营范围及方式为一般经营项目(国家法律、法规有专项审批的除外):生活美容服务。

  经双方同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结论为:林女士面部损伤为八级伤残。

  法院认为,美容院负责人刘某在本人没有医疗美容资格、且美容院也不具备医疗美容机构资质的情况下,违反国家有关医疗美容的规定,擅自对林女士实施属于医疗美容范畴的祛斑治疗,并造成林女士面部大面积褐色色素沉着的损害后果,对此,刘某负有主要过错,应承担60%的侵权责任

  林女士在未充分了解、认真审查的情况下,轻易要求美容院为其实施祛斑美容术,亦有过错,应承担40%的责任。

  近日,法院一审判决:美容院负责人刘某赔偿林女士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经济损失的60%,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4千元,共计赔偿6.7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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