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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量化“私了”加大维权成本

2013-12-28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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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省政府近日印发《贵州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处理办法(试行)》。《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医疗纠纷中,如患方索赔金额过万,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

  省政府近日印发《贵州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处理办法(试行)》。《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医疗纠纷中,如患方索赔金额过万,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

  医疗纠纷是一直以来社会关注的焦点,各种医疗纠纷产生的医闹事件不时出现。《贵州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处理办法(试行)》这些将有助于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

  政府之所以选择“1万元”这个比较小额的分界点,或许初衷在于将医疗纠纷引向第三方的调解之路。规范医疗纠纷的处理办法,固然大有必要,医疗纠纷的求解,当然不宜失范,失范就会产生纠缠的利益博弈。这一规范看似让医疗纠纷的处理更加透明公开公正了,但“不得私了”又会否为医疗纠纷求解设置人为的障碍,从学理上说,原本医患双方可以通过私了将纠纷解决,第三方的介入反而增加了成本。

  其实“私了”是“协商和解”的有效渠道,据报道,广东省每年发生各类医疗纠纷2.5万—3万起,其中诉诸法律的仅600起左右,行政调解的1000多起,医患双方私下协商解决的两万多起,占了总量的八成以上。可见“私了”并不是难以解决问题的办法,恰恰是协商解决问题的有效办法之一。

  通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堵塞了“私了”协商解决的渠道,增加了患者的维权成本。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多了一道手续,使简单的问题往往变得复杂起来。患者会担心,如果一有纠纷就要去找医调委或法院,因专业知识欠缺,往往处于劣势,索赔会更麻烦。其实有的医疗纠纷完全可以通过“私了”来解决的,不必一刀切。医疗纠纷属于世界性难题,医患双方都得尊重对方意志的自主性,任何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的作法都不具备法律上的正当性。“私了”应本着自愿的原则,只要符合规范,遵守流程,双方都能接受,就不应当堵死这条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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