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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5分钱官司”一审判决 超市方退还5分钱

2019-08-27 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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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天津消费者洪某诉人人乐超市华苑店、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的5分钱官司,南开法院15日上午一审判决:超市方退还5分钱,驳回洪某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商家退还5分钱其他诉请未支持庭审时,洪某认为,...

  天津消费者洪某诉“人人乐”超市华苑店、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的“5分钱”官司,南开法院15日上午一审判决:超市方退还5分钱,驳回洪某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

  商家退还5分钱 其他诉请未支持

  庭审时,洪某认为,超市多收5分钱构成欺诈,诉请退回5分,再赔偿5分,并做公开道歉。超市方则辩称,无欺诈主观故意,也未故意隐瞒各项信息,去分折扣的收款方式在存包柜旁及每个收银台前均有公告,购物小票上也清晰体现,洪某刷卡结账后,在银行回单上签字,表明接受交易条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购物小票载明“可口可乐330ml,数量1,单价1.65元,金额1.65元,去分折扣0.05元,合计金额1.70元,收款金额1.70元。本小票七日内为退换货凭证,一月内为开票凭证”。同时,超市出具“银联特约商户签购单”,上面载明“本人确认以上交易,同意将其计入本卡账户”,洪某签字确认。当日,洪某结账后未向超市提出异议及主张退换货,而是要求开发票。超市加盖公章发票上载明金额“1.65元”,洪收取发票后未向超市提出异议。

  法院认为,购物凭证证明洪某已知超市多收5分钱,且在银联单上签字,在没有离开购物现场时,未根据购物凭证规定,行使向超市主张退换货权利,自己应有责任。

  本案争执焦点在,超市经营活动中是否存在欺诈,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本案洪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足以做出选择决定购买或不购买决策,也有权拒绝超市交易行为,且其在准备购物时即知晓欲购商品价格,故超市在销售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行为。

  法院认为,洪某刷卡消费,收银系统应由收银员按照实际价款操作,虽然超市认为已悬挂温馨提示,但结账时未口头告知消费者,且发票上金额与实际消费金额不符。综上,一审判令超市方退还洪某5分钱,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反应

  双方均认可专家建议协商解决

  宣判后,洪某接受渤海早报记者采访时称,判决基本在意料之中,“我只是‘部分胜诉’,因为法院对‘再赔5分钱,并做公开道歉’的请求没有支持。”但洪某认为,自己的目的已经达到,他说:“打这种赢了也得不到什么的‘赔钱官司’,就是想推动取消不合理的‘霸王条款’。我打官司,就是想知道我到底是对还是错,现在已经证明了。”[page]

  “人人乐”华苑卖场前台部负责人徐X对法院判决也表示满意。他称,“四舍五入”的初衷,就是为了结账时方便结算,减少找零麻烦。徐洋告诉记者,目前“人人乐”卖场已经取消结账时的“四舍五入”。

  法学博士石XX认为,法院判决既维护了原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指明了商家“四舍五入”的行为是有“瑕疵”的。“商家可以让利,但不能以‘五入’方式变相提价,尤其是刷卡消费,更没有这个必要,这是一种不规范的经营行为。”

  石XX认为,这种方式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会。“但是,有瑕疵的商业行为也不都构成欺诈,消费者也不能以此要挟商家。况且动不动就起诉,并不利于消费者自身维权。”从节省审判资源,及更好保护消费者角度上考虑,石梅子认为,类似情况最好还是能够采取善意方式协商解决,或建议消费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消费者协会举报,通过多元化渠道,发挥国家司法作用,更好保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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