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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拟规定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应承担法律责任

2019-08-28 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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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名人在虚假广告中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昨日,《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草案)》提交正在召开的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审议。

  名人在虚假广告中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昨日,《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草案)》提交正在召开的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审议。

  2006年,浙江省广告经营额突破100亿元,列全国第四位,但广告管理中也存在很多突出问题。该省广告监测中心去年对全省112家主要媒介的监测显示,在发布的463万余条次广告中,发现违法广告33942次。

  未亲自使用属虚假广告

  近期名人广告风波横生,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纠纷不断。

  《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广告内容为请名人代言或利用他人的肖像、签名、言语等对商品或服务进行宣传,而该人未使用该商品或未接受该服务的,应当认定为虚假广告。并且,个人和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对于虚假广告和其他广告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草案提出了“双罚制”,即对一些违法性质比较严重的违法广告行为,既要处罚责任单位,也要处罚有关责任人。浙江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永革表示,这是对《广告法》的具体化,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既加大了对广告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又较好地体现责罚相当的原则”。

  同时,根据草案,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拒不执行暂停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以每日500元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1000—10000元的罚款。也就是说,名人如果代言了该广告,将有可能被列为有关责任人员受到处罚。“名人承担连带责任是当前的立法趋势。”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吉表示,形象代言人作为广告的重要参与人,应和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一并纳入广告法规、消费法规的管理条款中。

  治疗性病等广告将被禁

  除进一步规范名人广告代言外,草案还对虚假广告的认定做了创新性规定,提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广告中宣传的功效或适应症(功能主治)超出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范围的,以及医疗服务广告中宣传的诊疗科目超出卫生部门批准范围的均应认定为虚假广告”;医疗服务广告应经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后方能发布,且不得擅自改变批准内容。

  草案还规定,消毒药品、保健用品、卫生用品广告不得含有医疗用语或者易用药品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暗示该产品具有治疗疾病的作用;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广告不得含有与其他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内容。[page]

  浙江还将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体上发布人流、改善治疗性病、艾滋病、牛皮癣、癌症(恶性肿瘤)、癫痫、乙型肝炎、白癜风、红斑狼疮等疾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疗服务广告。

  广告须明示产品不足

  该草案对广告发布作出明示制度规范,规定某些与消费者身心健康、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产品(服务)在发布广告时,既要准确地展现其特点,又必须公示其不足与局限性。

  浙江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永革表示,规定广告的“明示”制度,主要是保证广告中不出现夸大其词、混淆视听的虚假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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