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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推销汽车时虚假宣传 赔偿消费者六万又受罚

2019-08-28 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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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08年4月28日,金华市金东区消保委郊东分会接到了上级转办的消费者潘某和金华市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下同)的汽车消费纠纷材料,材料反映XX公司工作人员在推销该公司经销的SC7162C4的长安铃...

  2008年4月28日,金华市金东区消保委郊东分会接到了上级转办的消费者潘某和金华市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下同)的汽车消费纠纷材料,材料反映XX公司工作人员在推销该公司经销的SC7162C4的长安铃木天语两厢轿车时,称该车子的发动机是进口的,消费者根据上述介绍,以11.18万元选购了该车,但使用后变速箱漏油,在向生产厂家咨询中得知该款轿车发动机属国产发动机。郊东分会人员接诉后,向生产商调查征询后得知该车发动机是部分配件进口后在国内组装的,因此,认为经营者的行为是一种欺诈行为。经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经营者一次性赔偿消费者人民币60000元,同时,金东工商分局对经营者的上述行为依法立案查处,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万元。

  专家点评:该案中,汽车销售公司工作人员在推销汽车过程中将发动机是部分配件进口后国内组装说成是进口的,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的经营者在向消费者销售商品中,“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及“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属欺诈消费者行为。《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要求商家赔偿潘某60000元,并处罚款3万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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