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李先生于09年6月在德清县武康镇某手机店购得新手机一只,在使用一个月后手机出现故障,于是送手机店保修。8月初手机再次故障,李先生到德清县消保委咨询,县消保委答复:“根据国家“三包”规定,手机在“三包”有效期内,保修两次后第三次故障便可以更换新机,现在是第二次故障只能维修”。于是李先生又将手机送往手机店修理,当李先生再次拿到手机使用时,手机又出现故障,李先生提出要更换新机时,店主却告诉消费者,手机要第四次故障才能更换。
无奈李先生只能来到消保委投诉,后经消保委出面,经销商才同意给消费者李先生更换新机。
作为经营者一定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三包”规定诚信经营。经营者一定要在提高产品质量的同时,做好售后服务。
李先生维权意识较强,作为消费者要加强学习有关消费维权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