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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有哪些问题

2019-08-27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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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社会风险成本低。综合考察,中国法律中对假冒伪劣商品的处罚方法,在力度上并不大,而且在执行时由于诸多原因,大量存在着罚款数额偏低、以罚代刑的现象,再加上中国社会信用制度尚未建立,使行为者能很快实现风险转移,如转移场所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社会风险成本低。综合考察,中国法律中对假冒伪劣商品的处罚方法,在力度上并不大,而且在执行时由于诸多原因,大量存在着罚款数额偏低、以罚代刑的现象,再加上中国社会信用制度尚未建立,使行为者能很快实现风险转移,如转移场所或再申办执照从事造假。可见假冒伪劣商品的社会风险成本很低,不足以使行为者身败名裂,倾家荡产,并永远无法东山再起。

  政府职能部门缺乏合作,执法不力。参与打假的政府职能部门有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烟草专卖、卫生、公安等。职能交叉,职责不明,形不成整体合力,缺乏明确的打假整体规划和综合打假目标,甚至有的部门为各自的利益互相干扰,影响打假力度。设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打假工作协调小组”(简称“打假办”),大多属于临时性的联合机构,组织协调能力不强,缺乏统一性和权威性。

  消费者和受害企业的打假成本高昂,缺乏奖励机制。没有直接受到假冒伪劣商品危害的广大社会公众,因为受“事不关已,高高挂起”的心态的影响,其参与打假、进行举报的积极性无法得到有效的激发;对于那些直接受到假冒伪劣商品危害的消费者在打假过程中所付出的成本,包括时间和精力的投入,以及在打假过程中耗费的交通、通讯、鉴定等费用,常常使单个消费者力不从心,无力承担。同时,中国传统文化的中庸之道、息事宁人的观念积淀甚深,这种自认倒霉的心理对假冒伪劣商品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放纵的作用;就受害企业而言,由于主动打假往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且缺乏法律手段的配合,单个企业在对付大规模的假冒伪劣活动常常力不从心。

  制假者主要集中在非国有企业的各种股份制、合伙制、个私企业中[page]。他们为了牟取暴利,不惜花重金从国外引进先进的机器设备、技术、工艺;或贿赂国家科研机构,国有企业有关人员,获取产品的制造参数;大量进行假冒生产,以次充好,以假乱真。尽管国家一级的工商、质检部门的检测仪器科学先进,鉴定权威性强,但发生在县、乡一级假冒商品要靠国家一级的检测,实在是鞭长莫及了。

  经营主体行为短期化。制假售假行为猖獗,是与现行的管理体制和分配机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的。大规模的企业改革,使得很大一部分中小国有集体企业成了个体私营企业,而现代企业制度并没有相应地迅速建立起来。受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的影响,企业管理的思想观念还没有真正转变到市场经济上来,从而导致不求质量、不讲信誉、不顾道德、急功近利等经营行为的短期化。

  地方保护主义推波助澜。在公平竞争中取得合法利益是市场经济的一大特征。在局部利益的驱动下,有的地方政府把制假售假视为一种“合法”行为,客观上对制假售假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消费观念不成熟。许多事实表明,制假售假者往往是抓住消费者的消费心理肆意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如果消费者都具有良好的消费意识和成熟的消费观念,不买假冒伪劣商品,自然也就断了制假售假者的销路,制假售假者也就难有“用武之地了”。消费知识贫乏,从普通消费者的实际情况看来,对所购买的商品缺乏了解和认识,他们对什么算假冒伪劣商品,什么是“三无”产品,只能轻信广告宣传和产品介绍,为制假售假者提供了市场空间。

  打击源头难。打假应重在打击源头,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在打假过程中,各执法部门为了各自的部门利益,常常是罚款了之,没有追根寻源,更没有绳之于法,达不到彻底根治的目的,使制假售假者可以死灰复燃。这些因素,为假冒伪劣商品提供了适当的外部条件,是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屡打不绝,制假售假行为得以由小到大,由“游击队”发展到“大兵团”的根本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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