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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广告引火烧身

2019-08-27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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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60多岁的内蒙古患者原先生因身患糖尿病备受折磨,在看到北京某医院声称“可在短期内恢复胰岛细胞功能”的宣传后,不远千里来到该院接受治疗,结果不但血糖没降下来,还出现了其他不适症状。原先生一纸诉状将医院告

  60多岁的内蒙古患者原先生因身患糖尿病备受折磨,在看到北京某医院声称“可在短期内恢复胰岛细胞功能”的宣传后,不远千里来到该院接受治疗,结果不但血糖没降下来,还出现了其他不适症状。原先生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丰台区法院以发布虚假广告欺骗患者为由,判决医院双倍赔偿原先生购药款,并赔偿其交通费、食宿费、误工费等共计38200元。

  原先生患有II型糖尿病。2006年春节期间,其在几家电视台的健康视点、健康有约等栏目中看到北京某医院宣称其“成功研究中医胰岛激活再生疗法,治疗糖尿病及并发症,经数十万患者临床验证疗效显著”的报道。原先生遂与医院取得联系,并将有关病历传真给医院,该院回信:“该药对II型糖尿病的总有效率达100%,临床治愈率为87.3%,一般情况下,一个疗程即可恢复胰岛素的分泌功能,消除并发症,1个月即可获得满意效果,2至3个标准化疗程可以摆脱药物依赖,完全康复。”

  2006年4月17日,原先生从老家来到该院。该院医生给其做了诊断证明:II型糖尿病、开具3个疗程治疗糖尿病的处方药,服用9个月来院复诊。原先生在支付了17825元的购药款取药后,回家严格按照医嘱、服药卡服药。但3个疗程的药全部吃完后,血糖仍不稳定,并出现腰痛的症状,时常睡觉翻不了身、下不了地。

  法院对该案审理后认为,患者即是消费者。医院发布虚假广告,采取欺骗和误导手段,使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之规定进行判决。现原先生提交的证据表明,其看到被告医院在电视上播出的广告后,在医院处购买了药品。现服用后未达到医院承诺的效果。另据法院查明,该院的广告目前已被工商行政机关认定为对其服务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故原先生起诉要求医院返还购药款17825元,加倍赔偿17825元的请求法院应予以支持。原先生起诉要求医院赔偿交通费、食宿费、误工费的请求过高,法院依其看病时间予以酌定;其要求通讯费、律师费、精神损失的请求,未提供相应证据,不予采信。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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