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22日刘某因制售假药被刑事拘留,并被提起公诉,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2005年9月2日灵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卢氏县一位患者的投诉信件,称其从灵宝市区某一私人医院购买的调降丸后,使用后引发严重的身体损害。灵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周密部署,迅速行动,对刘某所在医院和涉嫌的地下仓库进行了突击检查,查获了涉案药品及包装物多达52种,货值金额近55万元。经调查,涉案的药品是刘某从外地运来塑瓶包装的半成品,自己加贴标签向患者销售,除一个品种是正规医院生产但属于非法流入外该院外,其余品种均与各自的标示生产单位无任何关系,患者投诉身体损害事实成立,刘某向数以千计的患者销售的调降丸为假药,高达34977瓶,销售金额达20余万元,已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和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刘某涉嫌构成制售伪劣产品罪或者制售假药罪, 2006年9月灵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案卷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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