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知假买假:消费者起诉被驳回诉讼请求

2017-03-16 12:59
找法网官方整理
消费维权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消费维权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昨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这是不少消费者可以投诉维权的一天。消费者维权大多时候都是可以实现自己的主张,但是,对于知假买假的消费者,如果起诉商家就可能被驳回诉讼请求。

  一、案例:珠海:起诉商家未标注生产日期 要求赔偿20万元被驳回

  四名消费者以购买的“××牌二锅头酒”没有标注生产日期为由,将生产商起诉至斗门法院,要求赔偿货款及十倍赔偿金。然而,四名消费者当庭打开纸盒包装,才发现在纸盒包装上盖内侧标有日期。斗门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驳回四名原告的诉讼请求。法官提醒,“知假买假”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2016年1月,原告刘某、代某、徐某、梁某在斗门区井岸镇某商行购买了335瓶××牌52度清香二锅头酒和468瓶××牌52度精品二锅头酒,合计21750元。该两种白酒的外包装盒上注明“生产日期:见盒盖”。四名原告认为涉案的两种白酒盒盖并没有标注生产日期,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于是向斗门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生产商退还货款21750元,并赔偿损失217500元。

  二、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是经工商核准登记并经许可生产涉案白酒的企业法人,其生产的白酒执行国家标准,经抽样检验为合格产品,可进入市场销售。针对原、被告双方的讼争事实,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涉案的白酒是否为无生产日期的食品。

  法院认为,涉案白酒在外包装纸盒上清晰标注了“生产日期:见盒盖”,该标识已明确了标注的具体部位,而在庭审中,当庭打开涉案白酒的外包装纸盒盒盖上已标注了日期,因此,法院确认涉案白酒是有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并且,涉案白酒为酒精度52度的白酒,根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涉案白酒的具体生产日期标注的部位虽需要打开外包装才能查看,存在瑕疵,但该瑕疵并不影响涉案白酒的食用安全,也没有给消费者造成误导。因此,原告诉讼请求被告退还货款及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在审理过程中,法庭另查明,原告刘某、代某2015年在珠海市某商行购买过少量与本案相同的“××牌52度清香二锅头酒”,并以没有标注生产日期为由,起诉销售者要求十倍赔偿。后双方达成和解,刘某、代某撤回起诉。

  最终,斗门法院判决驳回四名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四名原告未提出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三、法官说法:

  法官提醒消费者,当今社会存在着“知假买假”行为,该行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为消费者维权、净化市场的积极作用,但像此案中原告在未实际消费、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购买其主观认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以图获得“十倍价款赔偿”的行为,则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区别处理。

  四、知识普及:何谓“知假买假”?

  1、含义:知假买假是指消费者在明明知道即将购买和使用的商品是假货的情况下,仍然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行为。其中的“假”是假货之意,包括冒牌商品,有的消费者明知道是冒牌商品仍然要购买,是因为价钱便宜。自古以来真不二价。冒牌伪劣商品具有价格欺诈,误导消费者把假货与正品比价,欺骗、诱导消费者与其交易。

  2、行为划分:

  主观故意买假行为

  (1)消费者和销售者都明知是假冒伪劣商品消费者出于商品廉价的目的而购买了假冒伪劣商品,如明明知道是假冒的名牌产品,为了追求名牌而购买,明明知道是不纯正的羊毛衫,但看好它的廉价而购买。因为冒牌伪劣商品具有价格欺诈,误导消费者把假货与正品比价,欺骗、诱导消费者与其交易。

  (2)消费者明知是假冒伪劣商品,而销售者并不知道的情形消费者向销售者主动发起假冒伪劣商品的求购,或者调包,消费者出于对商品生产厂家和商品销售者的牟利目的而有意购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获得双倍赔偿,或出于敲诈目的不受保护。

  过失买假行为

  消费者明知即将购买的商品是可能是假冒伪劣商品,但认为非假冒伪劣商品的可能性大而执意购买商品的行为。

  综上,对于知假买假,在我国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是否合法。但是基于诚信原则,消费者如果诚信消费,那么在有相应的证据起诉侵权索赔是可以的;如果仅是知假买假是为得利的不诚信消费,则是不可以的。

消费维权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78108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消费维权律师团,我在消费维权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